本年·本源源代码,老庄大道模型
前一篇我们探讨过,困境退市企业并非只有破产清算注销这一条路,重整是追求各方共赢的重要路径,同时重整落地,需要核心资产、权责厘清、产业力量介入、多方达成共识等一系列现实条件。但很多人容易忽略一个关键点:部分历史遗留的生效裁判,会直接成为重整推进的现实阻碍,这就不得不聊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这一司法程序。
很多普通市场参与者,看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提审,容易产生两种极端理解:要么直接等同于“必定改判”,要么简单当成走一遍流程。我们要先厘清:再审提审不是随意启动,法律上有明确、硬性的适用条件,不是所有进入再审的案件,都能够走到高院本院提审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高院审查再审申请之后,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再审事由,有两条路径:一是指令下级原审法院再审;二是本院直接提审。并不是只要立案再审就必然提审,大量再审案件,是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的。
司法解释明确,即便已经裁定再审,多数情况可以指令下级再审;但遇到法定情形,应当提审,不宜再退回原审法院审理:
1、原来的生效判决,已经经过原审法院自身再审过一次;
2、原审裁判是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
3、原审审理存在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情形;
4、案件需要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5、其他不适合再交给原审重新审理的情形。
落到现实层面,高院选择直接提审,同样有现实前置条件:
第一,案件疑难复杂,事实链条冗长,多层主体交错,新旧主体切割,历史遗留责任纠缠,放回原审审理存在现实障碍。
第二,案件在辖区具有重大影响,不止原被告两方私人利益,牵连大量利害关系人,涉及社会、产业重大利益。
第三,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同类案件裁判尺度需要统一,由上级法院亲自审理更利于公正处置。
读懂这一套法定提审条件,就可以得到一个理性判断:案件能够满足上述条件、被高院裁定提审,本身就释放出信号——即便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审生效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是法律适用层面,很有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但依然要客观划清边界:裁定提审,不等于已经书面认定原审判决错误,更不等于我方已经胜诉。它只是法定程序上开启更高层级的重新审理,最终结果依旧存在维持原判、改判、调解多种可能性,不能把提审直接等同于既定胜诉。
放到困境退市企业、重整的大背景下看,再审提审的意义就更值得深思。
这类企业的系列诉讼,往往纠缠着多年历史旧账:新旧主体更替、内部重整切割、历史过错责任归位、债务定性、责任边界划分。很多矛盾根源,就在于历史责任没有厘清,不该由当下存续主体背负的代价,被笼统打包压到企业身上。
再审提审的审理过程,恰恰给了一个机会:把历史事实重新拆开审视,落实责任归位。哪些责任属于历史特定阶段原责任主体,哪些才应当由现主体承担,不能简单图省事,把过往全部问题后果,全部由存续企业、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来承接。
这里不只是算一笔单纯的金钱得失。当案件背后牵连国产专利、中国行业标准、国产化替代这类重大产业与社会利益的时候,司法审理就不能只盯着账面债务数字。经济效益、产业存续、公共利益,多重维度都应当纳入权衡考量。
如果相关原审判决存在偏差,径直导向企业破产清算,那么宝贵的国产技术资产会被拆解拍卖,产业链条受损,形成多方皆输的局面。而经过高院提审,重新厘清事实与责任边界,才能够为后续是否具备重整基础打下司法前提。
当然,再审提审只是司法程序的一环,不会直接给出重整或者清算的最终答案。程序启动,不等于结局已定。但它提示我们:这一类案件事实争议大、影响面广,正是因为满足法定的提审要件,才会提升审级审慎评判。
看待困境企业,我们不能只看盘面涨跌,也不能盲从一审、二审的既有判决。还要看懂审判监督这套纠错程序的价值。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既包含破产清算,也包含重整挽救;既尊重既有生效裁判,也保留法定再审纠错通道,同时兼顾责任归位、产业安全与社会重大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市场思辨随笔,不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特定标的,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建议。退市板块风险极高,法律程序周期漫长,一切以法院正式裁判文书为准,所有决策请个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