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案总览对比表
案件
案发时间·地点
原审判决
纠错契机
再审改判无罪时间
被羁押时长
国家赔偿
冤错成因
聂树斌案
1994年8月·河北石家庄
1995年4月死刑(已执行)
真凶王书金落网自认
2016年12月2日
约7个月(已执行死刑)
268万余元
刑讯逼供、口供中心、证据审查不严
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
1996年6月死刑(已执行)
真凶赵志红落网供认
2014年12月
62天(已执行死刑)
205.9万元
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限期破案
赵作海案
1999年5月8日·河南商丘
2002年12月死缓
死者归来
2010年5月8日
约11年
65万元
尸体身份误判、刑讯逼供
佘祥林案
1994年1月·湖北京山
1998年6月有期徒刑15年
死者归来
2005年4月13日
约11年
70余万元
尸体身份误判、刑讯逼供、疑罪从有
滕兴善案
1987年4月·湖南麻阳
1989年1月死刑(已执行)
真凶落网、死者现身
2006年1月18日
已执行死刑
66万余元
刑讯逼供、法医鉴定矛盾
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0日·云南昆明
1999年10月死缓
真凶杨天勇落网
2000年7月
约2年
9.1万元
刑讯逼供、口供中心、有罪推定
李久明案
2002年7月·河北唐山
2003年11月死缓
真凶蔡明新落网供述
2004年11月26日
866天
4.8万元
刑讯逼供、口供中心
念斌案
2006年7月27日·福建平潭
2008年2月死刑
证据不足、最高法不核准
2014年8月22日
约8年
119万余元
鉴定意见瑕疵、口供问题、证据不足
于英生案
1996年12月2日·安徽蚌埠
2002年7月无期徒刑
证据不足、真凶未落网
2013年8月8日
约17年
百余万元
口供矛盾、DNA指向他人、有罪推定
张振
2007年4月21日·河南柘城
2008年11月死缓
真凶落网
2010年9月(具体日期未明确)
3年零4个月
未公开明确
刑讯逼供、DNA证据被隐匿、口供中心
二、十案件始末概述
(一)真凶落网型
1. 聂树斌案
1994年8月,河北石家庄西郊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害人为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同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10月9日以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逮捕。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另案被告人王书金在河南落网,自认系本案真凶。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该案。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聂树斌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26万余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2万余元,生活费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共计268万余元。
2. 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宿舍旁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报案人呼格吉勒图被警方认定为凶手。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距案发仅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1996年4月9日该女厕强奸杀人案,并准确指认现场,其供述细节远超呼格吉勒图当年供述。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12月3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万元,其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3. 滕兴善案
1987年4月,湖南麻阳县锦和镇发生一起碎尸案,一名女性被杀害并碎尸。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滕兴善为犯罪嫌疑人。1988年12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滕兴善死刑,1989年1月28日被执行枪决,行刑前其始终坚称无罪。警方认定死者为贵州籍女子石小荣,但案件存在审讯逼供、法医鉴定矛盾等证据缺陷。
2005年滕兴善家属申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8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此时距其被枪决已17年。当年被认定遇害的石小荣后来在贵州现身,证实其被拐卖至山东并未死亡。2005年11月,滕兴善子女领取国家赔偿66万余元。
4. 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及其丈夫、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杜培武系王晓湘丈夫,因感情问题分居,案发后成为重点怀疑对象。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对杜培武采取刑讯逼供手段,迫使其作出有罪供述。1999年2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1999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昆明警方在另案侦查中抓获犯罪嫌疑人杨天勇等人,查明杨天勇团伙系杀害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并起获作案枪支。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00年7月杜培武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杜培武自1998年7月被刑事拘留至2000年7月获释,共被错误羁押约两年。其国家赔偿为9.1万余元(工资、律师费、交通费、资料费等)。
5. 李久明案
2002年7月,河北唐山市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被害人系李久明的同事和及妻子。李久明原为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二级警督,案发后成为重大嫌疑人。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作出有罪供述。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4年7月,浙江温州在押犯蔡明新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执行前供述其才是2002年唐山入室杀人案真凶。2004年11月26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李久明被无罪释放,共蒙冤866天。其国家赔偿为4.8万元。2005年,参与刑讯逼供的7名办案人员被依法追责。
6. 张振风案
2007年4月21日,河南商丘柘城县洪恩乡某村发生一起入室抢劫、强奸案。张振风等五人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且警方曾做的DNA检测结果显示案件与张振风等人无关,但该证据被隐匿。2008年11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振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五人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期间,真凶落网。2010年9月,张振风在被关押3年零4个月后重获自由。其再审改判无罪的具体日期及国家赔偿数额,公开资料未明确记载。
(二)死者归来/证据不足型
7. 赵作海案
1999年5月8日,河南商丘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发现一具无头、无四肢男尸,因尸体高度腐烂,被认定为失踪的赵振裳,赵作海被列为重大嫌疑人并被刑事拘留。羁押期间赵作海遭受刑讯逼供,被迫作出9次有罪供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
2010年4月30日,案件认定的"被害人"赵振裳突然回到村中,案件出现戏剧性转折。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定和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11日赵作海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协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次性支付国家赔偿金50万元及生活困难补助费15万元,共计65万元。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赵作海从1999年被刑拘至2010年5月9日被释放,共服刑约11年。
8. 佘祥林案
1994年1月,湖北京山县佘祥林之妻张在玉失踪。1994年4月,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中发现一具女尸,经辨认被认定系张在玉。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逮捕。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1995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6月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十五年,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维持原判。
2005年3月28日,已"死亡"11年的张在玉突然回到家中。经湖北省委政法委协调督办,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3日开庭再审,当庭宣告佘祥林无罪、予以释放。佘祥林被错误羁押约11年(3995天),获国家赔偿70余万元(含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万元、安葬费1100元、雁门口镇政府家庭困难补助20万元、京山县公安局赔偿45万元)。
9. 念斌案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县澳前镇村民丁云虾家中,其两个女儿食用稀饭后出现中毒症状,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经检验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念斌与丁云虾家此前存在纠纷,被列为嫌疑人。2007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08年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念斌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后再次判处死刑;2010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认定念斌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念斌无罪。念斌在被羁押约八年后获释。其国家赔偿为119万余元(含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于英生案
1996年12月2日,安徽蚌埠于英生之妻韩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现场有液化气钢瓶、蜡烛、翻动痕迹。经鉴定韩某系口鼻腔在暴力作用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三角内裤及阴道擦拭纱布上的精子经DNA鉴定不属于于英生。于英生被指控故意杀人。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发回重审:1998年4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于英生死缓;二审发回;1999年9月重审仍判死缓;2000年10月重审改判无期徒刑;2002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于英生及其近亲属持续申诉。2013年6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013年8月8日再审改判于英生无罪。再审核心依据:其一,于英生有罪供述多个关键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其二,DNA鉴定显示韩某体内及衣物上的精子不属于于英生,关键物证指向他人;其三,现场提取的两枚未比对结果的他人指纹未获合理排除。于英生自1996年12月案发至2013年8月获释,被羁押约17年。2013年12月其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17年公务员工资,获赔金额共计百余万元。本案属真凶未落网型冤错案件。
三、冤错成因
十案冤错成因高度一致,可归纳为四个叠加因素:
(一)刑讯逼供与非法取证
十案中绝大多数存在刑讯逼供。杜培武案中办案人员采取殴打、电击等手段;李久明案中李久明遭受殴打、疲劳审讯;赵作海案中赵作海被迫作出9次有罪供述;佘祥林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振风案均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制造虚假有罪供述,成为冤错的直接源头。
(二)口供中心主义
十案定罪普遍过度依赖口供,将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定案核心甚至唯一实质证据,而客观证据(现场痕迹、DNA、物证)要么缺失、要么与供述矛盾。于英生案中DNA精子指向他人、张振风案中DNA检测显示与被告无关,但原审均未予重视。这违反"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则。
(三)有罪推定
十案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均存在有罪推定倾向:先预设被告人有罪,再围绕该预设收集、解释证据,对无罪证据不予重视。呼格吉勒图案中"限期破案"压力、佘祥林案中"疑罪从有"均属典型。原审在证据不足时未坚持疑罪从无,而是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四)证据审查不严
十案原审对证据的审查流于形式:对刑讯逼供所得供述未审查其合法性,对供述与客观证据的矛盾未予核实,对关键鉴定意见(如念斌案毒物鉴定、滕兴善案法医鉴定)未严格审查其检材来源与结论排他性,对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DNA、指纹)未予采信。证据审查不严使本不确实、不充分的证据被认定为确实、充分。
(五)制度性深层原因
十案还折射出更深层的制度问题:侦查、起诉、审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在实践中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对侦查阶段违法取证缺乏有效的程序性制裁;辩护权保障不足;死刑案件缺乏更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这些制度性缺陷共同构成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五、总结与反思
1、纠错依赖外部偶然因素。十案中六案靠真凶落网、两案靠死者归来,仅念斌案、于英生案靠证据不足改判。纠错普遍不是司法系统内部主动发现,而是外部偶然事件触发,凸显了刑事再审纠错机制的被动性。
2、纠错时间严重滞后。从案发到再审改判无罪,最短的呼格吉勒图案也达18年(1996—2014),最长的于英生案达17年(1996—2013),聂树斌案达22年(1994—2016)。已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滕兴善三案,纠错时当事人已死亡,正义虽至但人已不返。
3、冤错成因高度一致。十案均系刑讯逼供、口供中心主义、有罪推定、证据审查不严四者叠加,根源在于侦查违法取证缺乏程序制裁、证据裁判原则未落实、公检法制约机制失灵。
4、国家赔偿逐步提高。 从早期杜培武案9.1万元、李久明案4.8万元,到中期佘祥林案70余万元、赵作海案65万元、滕兴善案66万余元,再到后期呼格吉勒图案205.9万元、聂树斌案268万余元、念斌案119万余元,赔偿数额总体上升,反映了国家赔偿制度(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逐步完善。
5、推动制度变革。十案共同推动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系列改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系统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防范冤假错案机制的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