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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组长毁林后造假应诉,男子世代耕种土地,被法院判成机耕路

广西一男子家的林地,其爷爷从解放前就耕种,后人一直延续管理至今。2021年,因他人伐木开路需要,由本村村民小组长带头毁掉

广西一男子家的林地,其爷爷从解放前就耕种,后人一直延续管理至今。2021年,因他人伐木开路需要,由本村村民小组长带头毁掉其种植的树木。该村民小组长的毁林行为,被林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但是,在男子随后长达三年的起诉赔偿损失的案件中,村民小组疑似通过伪造的系列虚假证据,经过法院判决,将其家族世代耕种的山地认定成了集体机耕路,且分文未予赔偿。

男子三代人耕种管理林地被毁,带头村民小组长被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百色市田东县江城镇架龙村上龙屯村民小组长蒙某宁,组织村民砍伐本屯村民周吉隆家“那沙”地块上的速生桉142株,并修建了一条宽3米、长约240米的简易道路。

蒙某宁砍伐树木后,周吉隆向田东县林业局进行了举报。

2022年4月28日,田东县林业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毁林现场由上龙屯村民小组长蒙某宁为代表,组织机械、人员在案涉林地用挖掘机碾压钩毁、毁坏林木,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毁坏林木。

此后,经田东县林业调查统计:遭损毁树种为尾叶桉,共计34株,林龄2年,被损毁林木蓄积量为 0.74 立方米,被损毁林木出材量为 0.47 立方米。

据此,该局于2022年6月6日,对蒙某宁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4株的3倍计102株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84元。

针对处罚中认定毁坏树木的数量,周吉隆表示不予认可,从砍树到处理,时隔了一段时间,很多被砍伐树木已经丢失,统计数据不准确,按土地面积算,也可以得出毁林数量约142株。

村民小组长以占用屯集体土地和机耕路为由不予赔偿

基于田东县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案涉地块历史以来就为周家耕种、管理,周吉隆认为蒙某宁应当作出经济赔偿并按照林业局处罚补种树木。

然而,蒙某宁以周吉隆家的林地是本屯的机耕道路,经村集体讨论决定,村民同意其代表村民小组对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桉树进行“清理”。

无奈之下,周吉隆于2023年5月23日,将蒙某宁起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蒙某宁赔偿其损失。

一审中,周吉隆诉称:案涉土地林木属村集体荒山荒地,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案涉林地自解放前至今,一直由周家世代耕种,其权属应当归其所有。

蒙某宁辩称:案涉土地属屯集体土地,周吉隆明知该土地系本屯集体机耕道路仍非法侵占抢种速生桉属于恶意添加行为,属无正当权源,……案涉林木权属归上龙屯集体所有。

2023年8月21日,一审田东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周吉隆起诉。

周吉隆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百色市中院。

周吉隆诉称,案涉地块由爷爷从1940年代开始,在此开荒种地,最初爷爷在此垦荒落户时房子就盖在半山腰,由于那沙林地为陡峭坡地,之前一直种植玉米、红薯等旱地作物。自己并不否认“那沙”地块所有权为上龙屯村民小组所有,但该地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分田到户后,也由其祖父周尚吉开荒经营至今,双方虽未签订承包合同,但在该争议发生之前,上龙屯村民小组从未否认周吉隆一直在经营的事实,在2002年退耕还林后,案涉土地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政府也是一直发给周家,故在上龙屯村民小组没有经过合法的形式收回该地块的经营权之前,周家有权在上面经营,包括种植桉树等,故周吉隆在案涉林地种植桉树并非所谓的抢占行为,而是合法的经营行为。

还有,周吉隆在上诉中提出了关键的一个事实,即“那沙”通往邻村吉屯的道路并不在案涉土地上。

经现场勘查发现,案涉地块处于林地的山脚边缘,山脚下是一条小溪,小溪与对面山坡之间有一片平坦的开阔地。开阔地此前一直由当地村民种植水稻,但近年来,被村民撂荒,但在小溪与开阔地之间,原来的人行小道仍然存在,这条小路是原来那沙山谷下唯一的道路。

此案经百色中院审理,在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后,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田东县法院一审裁定;指令田东县法院审理。

2024年12月5日,案件经田东县法院审理,以周吉隆享有案涉林木所有权的证据不足为由,再次驳回其起诉。

对此判决,周吉隆认为法院仍然未就关键事实予以查清,遂上诉至百色市中院。

本以为中院能够依法查清事实,但令周吉隆意外的是,2025年7月25日,百色市中院以周吉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 34 株桉树价值 5000 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两级法院法官均未对蒙某宁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本案问题所在

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在本案中,两级法院均以周吉隆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林木为其所有为由,而驳回其起诉。但历史成因,现实状况均显示案涉土地由周吉隆家在管理、看护和实际经营。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二审时,周吉隆也提供了案涉林地自2022年开始,就纳入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偿范围,周家兄弟享有多年的补偿收益。但这一事实,均未被法院采信。

与之相反的是,蒙某宁提供的系列证据,漏洞百出,两级法院却视而不见。

梳理蒙某宁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多个材料涉嫌造假,或无法律效力,却被法院悉数采信。

比如,蒙某宁提交给林业局的“反映书”就漏洞百出。该反应书称,上龙屯在2007年就修建了一条经过那沙通往吉屯的机耕路。而事实上,2007年的机耕路并不存在。

该村前任村干部蒙某某称,自己刚刚从任上退下,在自己任职期间那沙地块并没有修建机耕道,按照规定,村里修建机耕道,因涉及到土地占用,需要向镇里报备并作批示,这一点可以向镇里进一步证实。

周吉隆在案涉林地的现场指认,所谓的机耕路是在2022年抢修的,从开阔地到案涉林地之间,被一条常年水流不断的小溪隔开,2022年抢修道路时,他们买来一根巨大的水泥管铺设,管道至今不过3年,根本不是2007年就有的道路。

▲2022年新铺设水泥管道推进至案涉林地,此前一直被小溪隔断

周吉隆的说法,得到了那沙通往邻村吉屯多名村民的证实。至少有10名吉屯村民为周吉隆的说法出具证明,称从那沙至于吉屯的道路,自古至今,都是沿着小溪,顺着田埂走。而案涉林地,与田埂、小道之间还隔着一条小溪。

然而,周吉隆提交的这一证据,法院并未采信。

周吉隆称,案涉被清理、推成简易道路的林地,原来就是坡地,根本就不是屯里自2007年就修建的什么机耕道,实际上是2021年底,外地老板承包附近山林的树木要砍伐,想要修一条路运木材,才编造了案涉林地是机耕路的说法。

还有,在二审中,法院认定上龙屯村民小组在2020年先后向架龙村委、江城镇人民政府和田东县林业局反映,要求上级部门疏通案涉道路恢复通行,但提交的反映书,无人签名,无日期,就是一张白纸上打印了一些文字。

更有意思的事,在蒙某宁提交的一份有多人签名的“证明书”上,除了有人冒签人名、重复签名之外,还有重大的造假之处。比如,该证明书中称,“2007年,上龙屯经村民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在案涉林地原马路上拓宽道路,作为本屯的机耕路”。然而,在该证明书上签字的人中,有2007年尚未成年的小孩。

周吉隆说,且不说当年根本就不存在这个村小组集体会议,未成年人参与会议讨论,在15年后还签名证明这个会议的存在,更是荒唐。

周吉隆的代理人称,蒙某宁提交的“上龙屯集体决议书”、 多人签名的“证明书”、“会议照片”等证据材料,没有日期,无法证明时间,且错漏百出,从证据的三性原则来说,完全不符,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本案中,法院对事实核查与认定的逻辑混乱,审查不清,才是导致“案结事未了”的重要原因。

比如,在二审判决书中引用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2020 年春节期间,周吉隆侵占上龙屯通往“那样”农田机耕道路“那沙”路段抢种桉树,导致村民出行受阻。”

然而,笔者在现场勘查看到的事实是:所谓通往“那样”农田的机耕路,所指的农田,此前确实有包括蒙某宁在内几户村民的水田,但现实中几户人家的水稻田荒废近20年,水田上早已长满了高大的树木和低矮的灌木,已经无法识别水田的模样(见下图)。

▲“那样”地块荒废多年的水田

周吉隆称,更重要的是,2022年强推案涉林地修出来的简易路,根本就没有连接到所谓的“农田”,实质上是为了给伐木的老板提供运输方便罢了。

据了解,由于周吉隆对百色和田东两级法院的判决不服,目前正准备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希望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