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轮土地承包大多起始于1983年左右,承包期限为15年;而第二轮承包则大约在1998年前后展开,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
从政策层面看,二轮承包是一轮承包的延续,但在法律框架下,二轮承包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获得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明确指出,遗产是公民去世时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对于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则不得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归类为用益物权,而农村土地大多归集体所有,它作为农户家庭的保障存在,并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比如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的“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经营权,以及林地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是可以继承的;同时,承包收益也是可以继承的,比如尚未领取的承包收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只要农户家庭依然存在,土地经营权就持续有效,无论家庭成员减少还是增加,土地面积都不会相应增减,只是户内成员的权益份额会发生变化。
然而,如果户内成员全部去世,即形成“绝户”情况,那么享有经营权的主体就不复存在,此时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收回土地,并重新进行发包。
依法收回“绝户”的承包地是合法的。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平,如果“绝户”后的承包地还能被继承,可能会导致有人无地可种,或者有人一人承包多份土地,这对集体中的其他成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农村土地关系的稳定。
简单总结一下,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除林地和“四荒地”等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首轮承包时的家庭成员,在二轮承包时是否能延续经营权,需要依据当时的户籍和家庭状况来判断,并非必然能延续。农户“绝户”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承包地并重新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