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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一分补偿没有?先看公司过没过这三关

试用期被辞退,公司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句话站得住吗?先说结论:它不当然成立。能不能立住,只看公司有没有把三件事做完整。录用条件从没提前告诉过你的,事后再说“你不符合”,在法律上接近一句空话。

公司想用这句话辞退你,得过三关

第一关:录用条件有没有事前明确并告知。

录用条件必须是签劳动合同时就已经存在、而且你知道的。招聘启事写明“全日制本科以上”“持初级会计职称”,或者入职登记表、岗位说明书、员工手册里已经列明并经本人签收,都可能被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有两个限定:一是“试用期间”,过了试用期就不能再用这个理由;二是“被证明”,证明的主体是公司。

第二关:有没有证据证明“不符合”。

举证责任在公司一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作了同样的分配。

要看的细节有三处:考核有没有事先公布的量化标准、考核过程是否留痕、结论有没有送达本人。只凭主管一句“我觉得他不行”,很难被采信。

第三关:是不是在试用期内,有没有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还有一道硬边界:试用期本身不能超期。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个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约定超出的部分无效,超期之后公司再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就失去了依据。

别被“不胜任”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偷换

录用条件是招聘时就设定的准入门槛,比如学历、职业资格、从业年限、岗位必备技能、不存在竞业限制冲突等,应当在入职前或者入职时明确。

不胜任工作是入职之后产生的绩效评价问题,适用第40条第2项,需要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才能解除,而且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把“不胜任”包装成“不符合录用条件”,图的就是省掉这三十日通知和经济补偿。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一处偷换。

广东莞升律师建议:遇到这类情况别急着签字交接,先做三件事——一是把入职登记表、岗位说明书、员工手册、考核表、解除通知逐份留存;二是核对公司所说的“录用条件”在入职时有没有书面告知过你;三是把签字时间、谈话过程、在场人员记清楚,有条件就录音。

真被违法辞退,能主张什么?

三关只要缺一项,这次解除就构成违法解除。可以主张的权利有:

- 违法解除赔偿金,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第87条),也就是常说的2N;

- 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由公司赔偿争议期间的工资损失(第48条);

- 补足工资差额。试用期工资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都应当补足(第20条)。

时效上,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一句话总结:试用期被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能不能立住,不看公司说得多笃定,只看三关——录用条件事前明确并告知、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符合、在试用期内解除并说明理由。三关缺一,就可能是违法解除,2N赔偿金和工资差额都值得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