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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分裂症仍判死刑!广东祖孙三人案凶手已执行,法院:罪行极其严重

广东廉江村民叶某志持菜刀杀害同村邻居祖孙三人:韦某某(69岁)、叶某花(36岁)、何某某(1岁11个月)。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具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定罪行极其严重,不予从轻,死刑已于2026年10月执行。[[3]][[6]][[8]]

遇难人数

3人

祖孙三代,最小仅1岁11个月

案发至执行

约18个月

2025年3月案发,2026年10月执行

为何精神病鉴定未能从轻

广东省高院二审明确:叶某志虽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且「罪行极其严重」,两项并存,不足以从轻处罚。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 必须从轻。 法律赋予的是「可以从轻」的裁量空间,而非自动减轻。当罪行极其严重时,法院有权不予适用。[[3]][[13]]

案发到执行:18个月完整司法路径

2026年10月

死刑执行

被害人家属经由扬子晚报记者披露,叶某志已于「前不久」被执行死刑。

终局

2025年12月

二审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报请最高法核准。

★关键节点

2025年8月18日

一审宣判死刑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5年3月27日后

司法精神鉴定完成

经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5年3月27日晚

案发

叶某志携两把菜刀寻仇未果,在邻居家门口持刀砍击祖孙三人,致三人死亡。

起点

精神病人犯罪能被判死刑吗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

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 不负刑事责任

→ 强制不得判死刑

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3款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非必须,本案未适用

各方如何回应这一判决

叶某志已于前不久被执行死刑。

被害人家属

经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核实披露,2026年10月19日

虽然叶德志作案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从其作案对象选择及作案过程看,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裁定原文,2025年12月29日

这个案子真正值得说清楚的,不是「死刑执行了」,是一个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人,为什么没有被「免死」。

今日头条评论

公众讨论焦点:精神病人量刑标准是否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