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书乃是秦晖先生早年的论文集,于其前言当中,他提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左派究竟应当代表何物?
在早年针对农民问题的研究当中,存在众多流派,其中“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是主要流派之一,其核心在于认定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是社会发展问题的根源。在解放之前,为对抗国民党政权,此理论获得诸多支持,并在实践里通过土改向农民分配土地得以落实。然而在 1949 年之后,随着国有制中的“国”性质改变,这种理论瞬间成为禁忌,需要转而投身“中国封建社会”学说,开始大力批判地主为万恶之源。对于农民战争的评价,也经历了相似的过程,曾经对农民战争的解读充满意识形态色彩的歌颂,但也随时会出现“乱民”“流寇”之类的批判。无论是马克思的思想,还是列宁早期的思想,皆充满反对专制、追求自由的理念,秦晖的导师赵俪生就自称“信仰马克思的自由主义者”,但如今谈及自由主义,却往往被批判为右派倾向,反倒是一批保皇派堂而皇之地以左派自居,这也算是时代留给我们的一种印记。
不管是苏俄还是中国,在进行革命时农民均是核心问题,但其基础各异,故而选择了截然不同的道路来动员农民的力量。在俄国,农民长期依附于村社,同时村社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功能,农民仇视压榨他们的贵族,曾经崇拜被认为能够拯救他们的沙皇,然而当斯托雷平的改革摧毁了村社,并毫不掩饰地宣称沙皇不再愿意成为失去村社保护的农民的新保护者时,农民便开始彷徨地寻找自己新的保护者了。恢复村社自然是能想到的首要选择,这也曾是俄国民粹主义者的想法,但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隶属于自然经济的村社已无法满足新的商品经济的需求。斯托雷平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摧毁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村社来推动俄国的发展,如果单纯从经济角度看待问题,他的改革是完全成功且正确的,但是很多时候看问题不能仅仅看经济,更要关注政治,从政治角度来讲,他的改革是失败的,因为动摇了俄国沙皇政治体系的根基。在随之而来的革命中,列宁敏锐地抓住了政治与经济的不同需求,并将政治需求置于首位,通过宣布重建村社赢得了农民的支持,并且击败了那些依旧将注意力放在如何发展经济的左翼与右翼政党。
但这种做法在政治成功的同时遗留了极其严重的经济隐患,即村社经济难以适应现代工业化的发展。在苏俄建立之初,周边强敌环伺,生存是首要任务,因此不得不通过加强村社建设获取来自民间的支持,而在最终消灭内部敌人,赶走外部敌人,获得相对稳定的生存空间之后,村社问题已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当斯大林决定大力发展工业化时,他发现解决村社问题需要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这是斯大林所无法接受的,于是他选择了极为强力的措施,以远超常规(包括远超当年斯托雷平)的手段,以暴力彻底摧毁了村社,这虽然清除了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但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正义根基。
在中国情况则有所不同,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并未依附于类似村社的小共同体,他们要么拥有自己的私有土地,要么成为佃农。长期以来,他们一直承受着来自国家与地主的双重压迫,并在这种双重压迫中努力维持着一种最低限度的平衡,而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便会引发农民战争。在中国革命时,需要解决的是农民所遭遇的压迫问题,因而解决方案便是打击并消灭地主阶级,将土地充分分配以争取农民的支持。在革命胜利之后,这种分散在农民手中的土地所形成的小农经济同样对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构成障碍,不过由于农村不存在具有抵抗力的小共同体,而是毫无抵抗力的分散农民,同时农民原本对于法律上的私有化概念就十分模糊,因为当年他们的土地是政府分配的,所以当政府提出集体化重新分配土地时,并未引发较大的抵抗,对于普通农民而言,他们依旧耕种土地,依旧在保留自身所需之余缴纳赋税,其土地的所有权取决于国家的意志,这一点与过去并无差异。
在观察中西差异时,一个常被提及的观念便是文化差异,文化差异固然存在,可这种差异从何而来。简单地定性认为这种差异源自民族性,这同时意味着这种差异几乎是无法消除、与生俱来的。我们的文化更多源于古代社会的习俗,而非现代社会的影响。从根本的人性来讲,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存在人种学的差别,推动我们的皆是恐惧与贪婪,以及人道主义的约束。对文化影响更大的是所处的社会环境,只不过对于任何社会环境的改变都可能遭遇既有文化捍卫者的抵制。
在各种不同的文化当中,一个典型的差异体现在如何处理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上。在宗法共同体的农业社会里,是以物的独立性为基础的人的依附关系,而在商品经济中则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由于传统宗法社会强调人的依附关系而不重视物的所有权,因此历来的农民社会从未确立过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概念,其中或许存在契约约定的财产范围,但是这种契约的有效性仅仅取决于大小共同体是否认可,而不具备超越共同体的效力。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中国古代的农民受制于宗法共同体,在接受其保护的同时,也同时丧失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权利。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私有,是一种社会概念,它指的是一种不可侵犯的社会权利,而非代表某种私欲。在这种情况下,将中国古代农村认定为“一小二私”是一种极为狭隘的观点,实际上古代的农民一直处于某种集体所有制之下,只不过这种集体所有制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
宗法共同体与自由个性的对立,在伦理层面的表现就是“人情”与“人性”的对立。人性的代表是欧洲人文主义所宣扬的个人自由精神,而中国古代的农民文化是围绕人情建立的。对于宗法共同体而言,没有“人性”体现了其束缚,而有“人情”则体现了其保护。
当我们迈向现代社会时,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渐突破宗法共同体束缚的过程,这其中包括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自由所有制取代宗法共同体,独立人格取代人的依附关系,民主政治取代宗法专制,理性取代愚昧,“人性”取代“人情”,人的自由个性取代“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但这个过程并不轻松,因为建立在“人情”之上的人的依附关系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即便身为被束缚的群体,也会因这种依附关系带来的保护而成为依附关系的支持者,这就好比一个人终于长大需要独自面对社会的风雨时总是难免感到恐惧,这种恐惧使人总是期望能更长时间地依托在家庭的保护之下,而家庭的家长也往往享受这种被依赖的感受。作为个体,存在无法抗拒的生理上的变化,不管是否愿意,最终总是不得不去面对,但是倘若这是一个跨越个体的政治体,寻求其永久性的力量将会长期影响其发展路径。
作为依附者总是能够感受到幸福的温暖,但是独自面对风雨,才能真正实现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