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员工社保都交不起的企业,根本没有资格活在市场上”,这句在互联网上极具道德感染力的评判,一旦落到现实中微利运转的街边餐饮、制造作坊和初创民企头上,立刻会撞上一道关乎数亿普通人生计的残酷暗礁。
在当前的舆论场中,关于中小企业社保问题的讨论被撕裂成互不相让的两个极端。
一种声音站在劳动法与权利保障的制高点: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是企业施舍的福利;如果一家企业的商业模式必须建立在侵蚀劳动者工伤、医疗和养老权益的底线上才能盈利,这种企业本质上就是在靠违规补贴生存,属于低质劣质产能,早就该被市场出清与淘汰。
另一种声音则道出了中小微民企的生存绝境:中小企业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但多数身处激烈的存量竞争,平均净利润率往往只有微薄的3%到5%;在人力与原材料成本连年上涨的背景下,如果严格按照员工实际收入足额缴纳全套社保,多出来的法定义务支出会瞬间抹平所有利润,直接将企业推向亏损倒闭;一旦执法全面“硬着陆”将这些企业罚垮,成千上万的中低技能普通劳动者将失去饭碗,背后的家庭将立即陷入现实的生计危机。
这两种观点各自切中了一面真实,但若停留在道德声讨或法律虚无主义的对立中,问题永远无解。作为长期处理劳动用工实务的律师,我认为必须穿透“企业主到底恶不恶”的情绪化道德审判,去看清到底是什么机制把中小企业逼到了不得不靠违规求生的墙角。
核心症结首先在于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与底层真实生产力之间的制度性脱节。按照现行规则,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通常设定为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但在统计口径中,社会平均工资包含了高薪的金融、互联网、垄断国企和大型外企,数据往往被头部拉高。对于大量处于传统餐饮、家政物业、线下零售、劳动密集型组装行业的中小企业而言,其一线基础员工的实际月工资,可能刚好甚至低于这个统计出来的“60%下限”。这意味着,法定的“最低基数”在现实中已经变成了对低薪劳动者的“超额溢价”。企业即使想如实合规申报,往往也必须按照高于员工实际工资的虚高基数去交钱,这无异于给抗风险能力最弱的用工主体强行套上了一具沉重的经济枷锁。
其次是高名义费率与企业实际承受力的剧烈背离。目前我国企业职工五险的总费率,用人单位固定支出通常在26%至28%左右,个人承担约10.5%,综合社保负担接近用工成本的近四成。面对如此陡峭的法定支出曲线,当一家企业的净利率只有几个百分点时,足额实缴就等同于慢性自杀。企业为了不在竞争中被快速淘汰,只能转入地下,通过公私账户拆分发薪、将固定底薪伪装成差旅报销、或者私下发放几百元“社保补贴”诱导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更现实的是,这种违规往往是劳资双方在生计压力下的非正式共谋。很多在中小微企业打工的年轻人、农民工或中老年劳动者,眼前的房租、伙食费、子女学费和房贷压力迫在眉睫。对于他们而言,每个月被扣掉数百甚至上千元的个人社保,直接意味着当期可支配生活费的断崖式下跌;相比于三十年之后才能支取的养老金,他们往往更看重今天揣进兜里的现金。企业想压低成本,员工想要即期现金,双方心照不宣地达成灰色默契。这种默契在平时相安无事,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大病就医或者员工离职反目,这颗暗雷就会以劳动仲裁、行政补缴追索和滞纳金的形式轰然引爆。
那么,彻底淘汰这些违规的中小企业,真的是我们想要的答案吗?如果简单采纳“不合规就出清”的铁腕思维,看似捍卫了法律的纯洁性,但代价将是灾难性的。实体经济中的微观用工有着极强的层级性,被淘汰出清的小餐馆、小加工厂里的普通劳动力,并不会因为工厂关闭就自动被高端科技产业吸收。他们面临的不是“从不合规企业换到合规企业”,而是直接跌入失业、打零工甚至完全失去制度保障的更边缘境地。
但反过来,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的纵容,同样在反噬社会基石。社保基金面临长期平衡压力,守法合规的企业在与违规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中被劣币驱逐,而一旦劳动者在非正规就业中发生伤残或重疾,缺乏保障的个体往往只能由公共救助或脆弱的家庭兜底,最终引发更广泛的社会风险。
出路不在于非黑即白的零和博弈,而在于构建一套兼顾底线正义与微观生存的灵活兼容机制:
第一,重构缴费基数底线,刺破虚高的社平工资泡沫。应当将微利企业与低收入群体的社保缴费下限,与虚高的全口径社平工资彻底脱钩,改以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或微型企业中位数工资作为兜底锚点,让底层的缴费基数真正回归劳动者的实际劳动生产率。
第二,践行“降费率、扩基数、严征管”的良性循环。现行的高费率与大面积违规互为因果——正因为费率高,企业才逃避;正因为大量逃避,制度才不敢轻易降费。唯有下决心在国家层面适度下调企业养老等险种的法定名义费率,降低合规门槛,让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跳一跳能够得着”,才能彻底铲除瞒报基数的利益驱动,换取企业对真实工资基数的主动如实申报。
第三,推行基础险种分步推进与分类保障机制。在全套五险中,工伤保险费率最低但防范毁灭性灾难的作用最强,应强制推行单险种全员百分之百参保,将企业的伤残风险与员工的基本健康彻底织入安全网;而对于缴费大头的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可对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置阶梯式的合规缓冲爬坡期,允许根据经营年限或人员规模逐步达标。
第四,建立包容审慎的征管过渡与纠偏免罚程序。面对税费穿透式监管的历史补差,严禁搞“运动式”的一刀切全额追溯和顶格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核算,那只会让本就虚弱的实体民企瞬间猝死;应当明确自查整改免罚期,允许面临现金流危机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签署长周期的分期缴纳与延期协议,给守法自新的企业留出充足的喘息窗口。
让守法合规的企业活得下去,而不是把求生维艰的企业逼向地下,才是检验劳动保障制度成熟与否的真正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