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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 从一则判例了解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核心要件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一、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执监344号执行裁定书 L某1申请不予执行仲裁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陈棪

一、参考案例

(2025)最高法执监344号执行裁定书 L某1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L某2与C某签订案涉《退伙协议》,其中约定由C某受让L某2的合伙份额,并由A煤矿为该笔付款义务提供担保。因协议履行发生争议,L某2向LPS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了(2024)六仲裁字9X号裁决,L某2据此向LPS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L某1作为案外人,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向LPS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其又向GZ高院申请执行复议,亦被裁定驳回,最终,L某1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维持GZ高院的裁判结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李某1作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能否支持。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符合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因案外人不具备提起仲裁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为避免仲裁当事人合谋以虚假仲裁的方式损害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司法解释规定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初衷是为了防范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四项条件均属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支持案外人主张,人民法院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其中,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为审查此类案件的核心要件。

就本案是否存在虚假仲裁问题,根据GZ高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X日,在某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和见证下,李某2、C某、A煤矿签订案涉退伙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自2017年2月3日至2022年8月25日,C某通过L某(L某1之子)、B能源公司、H某的银行账户向李某2的银行账户支付了677万元的合伙转让款。因C某未全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李某2依照退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LPS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形成(2024)六仲裁字9X号仲裁案件。因此,仲裁当事人签订协议以及因履行协议产生争议的事实真实,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经查,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对立关系,各方所提交证据经对方充分质证,故也不能证明本案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仲裁问题。LPS中院、GZ高院认定案外人李某1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及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

李某1主张仲裁程序认定退伙协议性质错误,主张协议签订不合法、应无效,以及仲裁程序未通知李某1参加仲裁,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不属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GZ高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李某1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LPS中院、GZ高院裁定驳回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四、启迪意义

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一特殊救济程序,其初衷在于打击虚假仲裁,而非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纠错。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法律规定,审查其是否同时符合四项构成要件。“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是支持案外人请求的核心要件,若仲裁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存在,即便仲裁结果可能间接影响案外人权益,或者仲裁程序可能存在瑕疵,通常也不足以构成必然启动该救济程序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案外人搜集证据的核心在于获取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虚构交易、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能够证明其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直接证据,若仅论证相关协议无效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将难以通过此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