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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罪案例解析在面对“完美口供”时的出罪路径,兼论对“印证证明模式”的实务审视与思考

笔者近日办理了两起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请托型”诈骗案与“非法经营案”,这两起案件中,前期公安机关指

笔者近日办理了两起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请托型”诈骗案与“非法经营案”,这两起案件中,前期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时,均采信“完美口供”,所谓的“完美口供”,就是口供与证人证言高度一致的当事人的供述。但笔者通过会见当事人及阅卷,均发觉两起案件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之处,在详细询问当事人之后,获悉案件另有隐情,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并没看。但鉴于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已经形成,单纯否定在实践中没有任何用处。故决定开展律师取证工作,最后通过多方调取证据并细致地审查证据,成功还原案件事实,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

实践中,在面对证人证言与口供相互印证时,一些办案人员会被重言词证据而忽视客观证据,但言词证据本身的主观性、易受干扰性和不确定性是其客观性受质疑的原因。办案人员对言词证据一致性的路径依赖,往往可能遮蔽了事实真相,实践中,冤错案件往往就是因为依赖言词证据。本文以亲办的两起无罪案件为切入点,旨在对印证证明模式进行审视与剖析,探索一条以客观证据审查为核心、更具可操作性的实务突围路径。

关键词:完美口供、印证证明模式、独立性审查、实证证明模式。

一、言词证据“印证即真实”的司法风险

(一)从“严打”时期形成的“口供为王”的路径依赖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早已确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要完全扭转司法实践的惯性思维并非易事。从“严打”时期追求“从重从快”的历史背景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办案思路,司法系统在实践中形成了对被告人口供这一“证据之王”的高度依赖。因为口供能够最直接、最迅速地还原“作案动机、过程与结果”,极大降低了侦查与证明的成本。这种历史惯性催生了“口供中心主义”的司法文化,即案件的办理在很大程度上围绕口供的获取与固定展开,其他证据则往往被视为对口供的补充与验证。比如笔者代理的这两起案件中,办案人员对于当事人和案涉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不审查或只筛选能与证明有罪沾边的证据。

(二)对言词证据一致性的过度信赖

在上述路径依赖的影响下,司法实践呈现出对言词证据一致性过度信赖的显著特征。其成因复杂多元:其一,“懒政”思维。审查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远比梳理庞杂、琐碎且可能相互矛盾的客观证据要省时省力,有助于实现“快速结案”的绩效考核目标。其二,“省事”逻辑。一份稳定的、相互支撑的言词证据体系能够为起诉书和判决书提供看似坚实的逻辑支撑,减少在事实认定部分遭受质疑的风险。在笔者所承办的“请托型”诈骗案中,检察官初期形成的强烈有罪预判,正是源于案卷中当事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与关键证人证言在形式上形成的“完美”闭环。此外,有的办案机关为了这种“一致性”,甚至直接出现了复制粘贴笔录的情况,比如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盲盒开设赌场案”中,办案人员为了说明这个APP具有赌博功能,收集了全部20余名员工的证言,但是关于功能描述的这部分内容,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的情况,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

(三)形成“印证即真实”的机械证明模式

上述历史与实务因素共同导致了“印证即真实”的机械证明模式。这一模式将复杂的司法证明过程简化为一种“证据连连看”的形式游戏,片面追求证据数量上的叠加与形式上的呼应,而忽视了对言词证据的生成环境、真实性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不少司法人员将“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误读为言词证据之间的简单互证,而非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充分、唯一性证明。这种模式在高效的表象下,埋下了巨大的司法风险,一旦作为基石的言词证据本身失真,整个证据大厦便会轰然倒塌。因为办案人员的最终目标应追求事实真相,而非完成某一证明责任。机械的“印证即真实”往往存在冤案的隐患。

二、印证证明模式的理论分析与思考

“印证证明模式”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缺陷,其内在的逻辑谬误与实践中的结构性困境,使其难以担当保障事实认定准确性的重任。

(一)印证证明模式的核心困境

该模式的核心谬误在于,它将证据间的“形式一致性”错误地等同于“实质真实性”。其内在逻辑是:如果A的证言与B的证言在关键细节上一致,那么他们所说的便是事实。然而,一致性可能源于多种与真相无关的因素:共谋、串供、指供、诱供,或是所有言词证据均出自同一被污染的信息源。一言以蔽之,在证据的合法性有问题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以形式上的一致性即认定“真实性”的做法,恐导致错案结果。而实践中,检、法办案人员几乎很少质疑公安机关收集合法性问题,也很少同意辩护人的“排非”申请。

(二)理论与实务的三重困境

1.同源性偏误

多个证言源于相同信息流,形成“虚假印证”,即多个证言的高度一致,可能并非源于对独立事实的描述,而是出自一个共同的、可能已失真的信息源头。例如,多名证人可能均受到了同一份不实传闻或侦查人员暗示性提问的影响,从而形成“众口一词”的假象。在前述“盲盒开设赌场案”中,20余名员工出现大量复制粘贴的内容必然不是这20余名员工客观真实的证言。

2.证实偏见

司法人员一旦基于初步证据形成有罪心证,便会不自觉地在后续证据审查中陷入“证实偏见”,即选择性采纳能够巩固其先入为主的证据,同时系统性忽视或弱化那些与之相矛盾的证据。本案两起不起诉案件就存在这种情况。在“请托型”诈骗中,公诉人对辩护人第一次提交的聊天记录不以为意,称此前公安机关已经随案移送了,也审查过,他认为不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直到辩护人通过仔细对比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聊天记录与当事人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后,发现其中删除了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关键内容。

3.独立检验原则的缺失

印证模式片面强调证据间的关联,却忽视了对证据链条中每个节点的独立可靠性的检验。特别是对于言词证据,未能充分审查其形成的自愿性、客观性与合理性,导致整个证据体系的根基建立在流沙之上。

三、基于实务案例对“印证证明模式”的解构

以下,笔者将结合两起亲办案例,深入检视“印证证明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与潜在风险,并探讨有效的辩护突围路径。

(一)“请托型”诈骗案——“被删除的聊天记录”刺破虚假印证

1.基本案情

当事人阿桦受朋友老罗所托,为其子安排进入某供电公司工作。阿桦找到自称有能力的勋总,在得到“此事可行”的肯定答复后,将老罗支付的9万元“办事费”中的3.5万元转给勋总。后因老罗之子拒绝接受所安排的工作岗位,老罗要求退款未果,遂以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认为阿桦承诺的事项不具备可行性,以涉嫌诈骗罪对其批准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完美”言词证据下的有罪预判

案件移审时,卷宗内形成了令人窒息的“完美”证据闭环:阿桦的供述、老罗的陈述及勋总的证言高度一致,共同指向阿桦“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这种言词证据间异常的一致性,强力暗示了“客观真实”的存在,导致承办检察官形成了牢固的有罪预判。案件的争议焦点似乎已从“是否构成犯罪”滑向“如何量刑”,无罪辩护的空间被急剧压缩。

3.关键转折:电子数据刺破虚假印证与有罪推定

本案的颠覆性转折源于对客观证据的极致挖掘。笔者介入后,将突破点锁定在海量的电子数据中。经逐帧比对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控告方所提交的记录系经精心删减的“残片”,能够证明阿桦始终如实告知办事进展与风险的关键内容被刻意隐匿。完整的、具有连续时间戳的聊天记录,结合相关办事合同等书证,共同证实:阿桦基于合理信任积极履责,事项未成的根本原因在于请托方的主观拒绝。这份客观证据链,从根本上瓦解了控方的印证体系。检察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对阿桦的不起诉决定书

这起“请托型”诈骗案是典型的形式印证,从形式上看,阿桦的供述、老罗的陈述、勋总的证言,在“虚构承诺、骗取财物”这一核心指控上高度一致,形成了一个“完美的”印证闭环。按照印证证明模式的标准,这就是“证据确实、充分”。然而,这种“完美一致”是通过人为删减、隐匿关键客观证据而人为制造出来的假象。它满足了“形式印证”的要求,却彻底背离了“实质真实”。

(二)“非法经营案”——“劝阻犯罪的聊天记录”对“共犯推定”的解构

1.基本案情

老况系深圳一名机顶盒组装销售商,主要向经销商小财供货。小财通过预装“野火直播”APP(可收看境外节目)的机顶盒在抖音销售,涉案金额超400万元。公安机关认定老况为共犯,将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金额达206万元,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表面完美的口供与隐藏的客观事实

本案言词证据形成“完美闭环”:老况自认提供APP下载链接并介绍技术人员,证言相互印证其“明知且提供帮助”。若属实,共犯关系成立。然而,这一表面一致的口供体系,与客观电子证据反映的事实存在根本冲突。笔者调查后发现,未被检方调取的聊天记录,正是还原真相的唯一载体。

3.客观证据破局与不起诉的胜利

笔者介入后,将目光从“完美”的卷宗移开,转向被忽视的客观证据。笔者坚信,唯有独立于主观言辞之外的客观证据,才能检验言词证据的真伪。通过细致梳理老况保存的其与小财近两年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中,决定性证据浮出水面。

记录清晰显示,在小财询问“影视能看港澳台不?”时,老况明确回复:“国内不允许收看港澳的,分享可以,但不能预装。”在此后多次沟通中,老况均反复告知并劝阻小财在内地销售预装该违法APP的行为。这些由时间戳固定、无法篡改的电子数据,独立地构建出一个完全不同于有罪供述的事实:老况非但没有与小财形成共同犯罪的合意,反而一直在试图划清界限,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这份“劝阻犯罪的聊天记录”如同利剑,瞬间刺破了由“完美口供”编织的假象,揭示了后者极低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当这份关键的客观证据被系统整理并提交给检察官后,他们重新审视全案。此前建立在口供印证基础上的共犯推定被彻底瓦解。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况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图-对老况的不起诉决定书

两案共同揭示:当前司法实践仍深陷对一致性证据的路径依赖,缺乏对客观证据的“独立性审查”。实践中,公诉人、法官遇到一致性高的“完美口供”时,或许会有“踏实感”,但是辩护人此时更该注重那些细微却关键的客观证据,审查其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完整,并以其为基础构建案件事实的基本框架,再用言词证据去补充和解释这一框架,而非本末倒置(将客观证据视为言词证据的附庸和验证工具)。这无疑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必须具备在浩如烟海的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中,精准发掘关键信息的能力。

四、路径选择——从“印证”到“实证”的证明模式转型

为从根本上防范“完美口供”的陷阱,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范式,亟需实现从“印证”到“实证”的深刻转型。

其一,从“口供相互印证”转向强调“各类证据独立价值”。应确立“证据独立性”原则,充分认识到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基础性地位,其证明力源于其本身的物理属性与信息内容,而非与其他言词证据的呼应程度。

其二,从追求形式上的“一致性”,转向探究事实的“实质真实性”。证明活动的核心目标,不应是构建一个形式上无懈可击证据链,而应该是通过所有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的实质检验,去无限逼近事实的本来面貌。对于言词证据,应重点审查其是否与其他客观证据相矛盾,其内容是否符合常理、逻辑与经验法则。

五、结语

中国刑事证据法的现代化,呼唤一场从“印证”向“实证”的范式转型。其核心在于确立“证据独立性”原则,将审查重心从言词证据的形式一致性,转向对所有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的独立价值与可靠性的实质验证。这不仅是对证据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诠释,更是推动司法实践迈向更高层次法治化与精细化的关键一步。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方或因思维定势与路径依赖,或因追求司法效率,常将“印证证明模式”视为证明的捷径。在此情境下,辩护人更须保持专业的清醒,于纷繁复杂的证据迷宫中发掘关键信息,坚守“实证证明”之道。此路虽艰,然知其不易,更显勇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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