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人保护条款为何难落地?
“假离婚”逃债,是“老赖”惯用伎俩。对此,法律明确赋予了债权人撤销不公平离婚财产分割条款的权利,这本是制约“老赖”、保障债权实现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然而,北京陈先生近期遭遇的撤销权败诉案,却打破了这一预期——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2023)京0108民初44608号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京01民终1864号判决,在事实上支持了“老赖”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让陈先生切身感受到:白纸黑字的法条与实践的现实之间,横亘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
债权人陈先生对债务人王某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2500万元合法债权。然而,在该债权诉讼期间,王某与配偶胡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以明显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方式,将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1号房屋(离婚时市场价值约2600万元)直接虚构为胡某个人财产,约定归胡某所有;同时,将价值约1200万元的上市公司未质押股票及部分现金财产也无偿转移至胡某名下。相对应地,王某仅分得已质押冻结、无法处置的股票,以及实质为负资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同时《离婚协议》还隐瞒了200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将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留给了王某。该财产分割方案直接导致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责任财产。

图一:执行裁定书图二:一审关于房产分割的判决
在陈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王某离婚后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无偿转让财产的相关条款。然而,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就案涉101号房产的约定如下:
“女方于2016年1月,购买坐落于北京海淀区华润万橡府101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购买价格为14202093.00元。双方一致确认,女方父母为该房屋首付及按揭还款的实际出资人,该房产为女方父母赠予女方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仅作为按揭贷款保证人并未实际支付该房屋的任何费用。”
但一、二审庭审均查明:王某与胡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案涉101号房屋系双方在2016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虽登记于胡某名下,但首付款及后续还贷资金实际均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证据清晰表明该房产具备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图三:二审审理的部分庭审笔录图四:王某用案涉房屋贷款担保承诺书

图五:二审判决,不回应证据焦点与庭审结果
然而,一、二审判决书对证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证据均不作明确回应与认定,对房屋权属性质也不作明确认定。对此,陈先生不服判决,在二审判后申请书面答疑。在后续电话答疑中,在陈先生反复要求明确101号房屋的权属时,二审主审法官刘某才明确表示,合议庭认可101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审理范围只限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同时,合议庭也认可王某将名下唯一具有实际价值、约1200万元的有效股票财产转移给配偶胡某的事实,但却认为此举不构成可撤销情形,而应视为对子女的“照顾”。
面对法官的解释,陈先生不仅深感无助,更对法律实效产生困惑。一桩证据确凿、事实清晰的案件,一起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典型情形,一项法律明确赋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为何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在法院事实上支持老赖“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背后,有哪些因素值得深思?
截止发稿,相关判决结果仍维持原判,老赖照样逍遥法外,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对法律的信赖,在无尽的痛苦中被消耗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