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民国二年,江苏宝山。
一个年轻学徒死了。死在一片棉花地里,死在两个女人身边。
消息传开,整个上海滩炸了锅。不是因为死了人,而是因为——凶手是两个女人,而她们被指控“强迫”了一个男人。
这案子,逼着所有人面对一个从没想过的问题:女人,也可能成为“强迫”的一方吗?
棉花地里,他成了猎物
宝山某镇,有周姓姐妹。姐姐周凤宝,妹妹周凤蓉。虽是村姑,却生得丰致嫣然。但天性风骚,时与乡间无赖厮混。
某年秋初,姐妹俩在棉花田里摘棉花。镇上酒坊的学徒李甲,挑着一担米酒从田边路过。
姐妹俩喊住了他。三人喝起了米酒。酒劲上头,推推搡搡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夕阳西沉,金风送爽。李甲因过度消耗体力,当场昏厥,后经确认死亡。
巡逻的警察恰好经过,姐妹俩手足无措,当场被带回警所。
县长犯了难:法律里根本没有这一条
案子送到宝山县。知事张某犯了难。
如果是男人强迫女人,法律写得清清楚楚。但女人“强迫”男人?翻遍法典,没有这一条。
当时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强奸罪的定义是“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犯罪主体只指向男性。法律根本不承认,女人可以成为施害者。
但死了人。不对姐妹俩做点什么,法律的威严在哪里?
知事思来想去,给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周氏姐妹以奸非致李甲死亡,犯过失杀人罪。同时认定李甲也有“贪欢情节”,减等治罪。
姐妹俩一听不判死刑,认了。
案子本该到此结束。但一个人的出现,改变了一切。
曹汝霖:两个弱女子,怎么可能强迫一个男人?
曹汝霖,民国第一大律师,律师证编号001。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后来在五四运动中被骂“卖国贼”——火烧赵家楼,烧的就是他家。
但论做律师,他确实是一等一的能人。
他听说这案子后,逢人就说:“贵地岂无人知法律者耶? ”这话传到周家亲戚耳中,亲戚找上门来,恳请曹汝霖为姐妹俩辩白。曹汝霖慨然应允,分文不取。
他为周氏姐妹写的上诉状,后来被收入法律出版社的《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成为中国法律文书写作的经典范本。
曹汝霖的辩护逻辑,核心只有一句话:
“本案李甲的死亡确属‘以奸毙命’,但关键不在于女子强迫男性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李甲是否是被周氏姐妹‘强迫成奸’。” (引自《刀笔菁华·奸非致死之辩诉》)
他提出了两个致命论点:
第一,周氏姐妹都是弱女子,“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 如果李甲不自愿,两个女人怎么可能强迫得了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
第二,李甲已经死了,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证人。 姐妹俩一口咬定李甲是自愿的,这就是“死无对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本无法证明存在“强迫”行为。
既然没有强迫,那就不是强迫,而是和奸。和奸,无罪。
大理院的批示: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江苏省高等法院听完曹汝霖的辩护,也拿不定主意。案子继续往上呈报,一直到了北洋最高司法部门。
最终的结果是:
“此案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周氏姐妹被无罪释放。
这个判决在中国法律史上留下了极为特殊的印记——它不是因为“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而判无罪,而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而判无罪。
换言之,法院承认了“女人强迫男人”这件事可能存在,但当时的法律,管不了。
一百年后的追问:法律空白,还是性别偏见?
这案子当年轰动上海滩,不是因为案情离奇,而是因为它戳中了一个从未被正视的盲区。
在传统的法律框架里,男人永远是“施害者”,女人永远是“受害者”。 一旦角色反转,法律就陷入了失语。
曹汝霖的辩护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无懈可击。但他那句“弱女子怎么可能强迫男人”,恰恰暴露了另一种偏见——它用一个性别刻板印象,掩盖了一个法律空白。
周氏姐妹是被释放了。但那个死在棉花地里的李甲,他到底是不是自愿的?没有人再追问。
一百多年过去了。今天的法律已经明确承认,女性可以成为性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但“女人强迫男人”这件事,在公众认知里,依然是个笑话。#民国##近代##历史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