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晚,浙江一名男子未经允许擅自下水救助一名落水女子,并且事后擅自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该“救人”视频。因为该女子发现之后,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其视频举报下架,这一消息引起了广大网友们的热议。

该男子发布视频的动机别人很难知晓,我们仅可以从该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来分析这件事。
首先,该男子未经该女子书面同意便非法对该女子进行施救,已经构成了违背妇女意志。而且该女子是否是主观意愿上想跳到河里也不清楚,因此,在不清楚事情前后关系的情况下,该男子贸然非法施救的行为,并不妥当。
其次,该男子将视频发至网络上,确实已经构成对该女子肖像权的侵害。从法律来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便公开其肖像,已在形式上满足肖像权侵权的构成条件。并且该上传视频的行为,并不符合 “实施新闻报道” 或 “维护公共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因此,显然属于对女子肖像权的侵害,该女子可以据此主张,要求该男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第三,如果该女子因为在水中被拖拽导致衣着暴露,则该男子还有可能构成传播传播淫秽信息罪。虽然平台会有审核,但是不排除该男子在其线下朋友圈内发布的行为。因此应查实该男子是否在其朋友圈、群聊等网络空间进行了发布,从而确定其罪行。
除此之外,如果该男子趁该女子在水中的,对其进行揩油等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当然,我们需要承认,见义勇为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是,如果借见义勇为的口号,行沽名钓誉之事的话,则无疑是一种损失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赞同请转发,喜欢本文的话,欢迎关注活在信息时代哦:)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