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区最近有件事离奇而难以置信。
杜英荣、陆苏英,两位无儿无女的老人,生前捐出五百多万元积蓄,身后又将房产遗赠给华侨基金会,指定用于救助先心病患儿。存款早就顺利提存了,唯独这套房产,变现时被卡住了。
面积40余平米、市价300余万元的房产,得参照企业主体来计税,综合税负要达到近70%。
因为要按照现行流程先过户给基金会再出售,类似的事情前些年在上海已经有过案例。当时是一对毕原鸿、毛怡夫妇,他们有一套六百五十万的房子,公证遗嘱去世后捐赠房产帮扶困难学生。
那套房子,其中高达四百五十万要缴给税务,只剩两百万能落到被救助者身上。
善意是无价的,但现实的制度却是有价的。这些事儿到底合理不?该怎么看?
一、善意碰上的是制度的盲区
这对老人的选择,在世俗眼光中是彻底的异类。
他们并没有子女,本来能把房产留给亲戚,或者至少可以改善自己的晚年生活。但他们选择的是慈善:把毕生积蓄和身后房产,全部捐给素不相识的孩子。
毫无疑问,这是令人感动和钦佩的。
但人性的光辉背后,却是制度的一个盲区。
不动产登记,必然要求先确权再过户,这是为了防止产权纠纷,有合理的逻辑。
再从税务角度看,基金会作为机构持有房产后出售,按企业标准计税,也是有法可依的。
每个环节单独看其实都是合规的,但串联起来却产生了一个想不到的结果,高昂的税款让慈善变得尴尬。
原因在于,现行的制度并没有为"慈善遗赠"这种罕见的场景留下一条路。
基金会要想变现这套房产,必须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将其过户至自身名下后再行出售。然而,一旦房产归属变更为基金会,其处置行为便需适用企业计税标准,由此将产生一笔数额巨大的税费负担。
个人卖房,有"满二免增值税""满五唯一免个税"这类优惠政策,但基金会作为受赠方处置房产的时候,是属于另一套计税体系——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这些都会累加,导致最终税负直接逼近总房价的七成。
慈善遗赠被作为商业交易对待了,受托变现也被划为资产经营,这是制度盲区造成的。
二、系统的“正确”不代表结果的正义,公共治理中的难题往往如此
合规这件事情,存在一个“系统性”。也就是说,系统本身是规则清晰的,执行的人也是按照规程操作,但结果有时候却并不好,
在这件事情当中,登记部门坚持必须先过户,税务部门坚持的则是必须按机构计税,基金会只能认为他们也没办法。
大家一起在“合规”中办事,但让好事最终无法实行。
这就是韦伯所说的"铁笼"困境:现代公共治理体系追求精确与可预测,强调规程,但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具体情境的人性与弹性被忽视了。
"是否符合流程"成了唯一被在乎的,"是否实现目的"却无人问,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正义没有导向结果正义的问题。
从这件事情当中,需要重新理解慈善的本质。
慈善在很多人眼中只是富人的施舍和赠与,但它其实是不可或缺的公共物品。慈善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填缝剂”,它修补的恰好是那些冰冷的制度无法触及的地方。
所以,当有些心怀善意者选择把财产捐给慈善而不是留给亲属时,他实际上是在替社会承担一部分本来应当由公共财政承担的职能。这才是理解慈善的真正核心逻辑。
先心病患儿的救治,本来是医疗保障体系的责任,老人选择用自己的积蓄去填补这个缺口,就是在主动承担一部分医保没有负责到的空白。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给予“绿色通道”和激励,而不是阻碍和损耗。
但现实却是,对慈善遗赠的税费要求本质上成了一种"善意税"。也就是说,你捐得越多就损耗越大——你越是无私和有爱心,就越是面临更多的义务。
这是一种典型的反向激励,对捐赠者来说是一种心理打击,更是会让后来者们的望而却步。
一对老人倾尽所有去散播爱,但其中的七成善意却要被流程拦截下来,这样以后谁还敢轻易效仿?
三、为善意留出特殊通道,是制度必须有的弹性
现有的税法体系根本不需要大动干戈,为了避免这起事件中的情况,只需要为慈善遗赠开个“制度细节中的绿灯”。
首先,要承认"死后生效委托"的法律效力。
老人遗嘱的本质是委托基金会代为处置房产,而不是将房产作为基金会的自有资产。如果法律承认委托书不因委托人死亡而终止,就能在原产权人名下完成交易,避免先过户再出售带来的税负叠加。这个路径在法理上是完全成立的,而且已经有比较法上的先例。
其次,需要建立慈善受赠房产的税费减免机制。
对于资质合规的公益组织,如果能证明处置受赠房产所得资金全额用于慈善目的,应当减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对慈善正外部性理应有的一种回馈。
第三,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代售权限。
《民法典》已经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具体操作细则还需要完善。如果能让遗产管理人在公证遗嘱授权下直接代售房产,所得款项扣除必要费用后转入慈善账户,就能绕开过户环节的税负陷阱。
总之,文明程度的标准,在于如何对待那些默默付出善意的人。
这对上海老夫妇的故事,证明了这种文明的标准需要有法律和制度的支撑。社会对善意的信心需要得到鼓励和认可,这不能只是一种口号,而是要落实在程序规则细则之中。
慈善并不只是个人道德的一种浪漫行为,它需要制度来托底。善人在程序中应当受到的是优待、特殊对待,而不能是处处碰壁。
要让善意能够以最小的损耗,抵达它该去的地方。
希望这对老人的处境最终能推动类似程序的改变,更希望这样的困境不再重演——因为下一次再这样,可能就没有人愿意再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