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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郸城:企业主反映厂区使用纠纷,老人争执中受伤 公安机关说明处理依据】

近日,河南省郸城县一位企业主张先生(化名)向媒体反映,其名下公司自2019年起由他人实际使用,期间多次沟通未果。2023

近日,河南省郸城县一位企业主张先生(化名)向媒体反映,其名下公司自2019年起由他人实际使用,期间多次沟通未果。2023年9月,其70多岁的父亲在前往厂区过程中与对方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接触,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引发家属关注。

据张先生介绍,他是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健康原因长期接受治疗。自2019年8月起,公司厂区由朱姓人员实际使用,双方未签署相关协议。由于无法正常经营,其个人状况进一步恶化,目前已双目失明。为了解厂区现状,他曾多次尝试进入未果,部分设备也出现缺失。

2023年9月23日,张先生在其父亲张先志陪同下再次前往厂区,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随后升级为肢体接触。事后,张先志被送往医院,诊断显示“两颗门牙因外力作用脱落”。郸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件发生后,张先生一方提供了多位现场人员的陈述,称看到朱姓人员有推搡动作。郸城县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并在2025年8月18日的信访答复中说明:经调查,张先志的牙齿损伤系在冲突过程中对朱某实施撕咬时,朱某甩手避让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因此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对此,张先生表示存有疑问。他指出,医院病历和法医鉴定均提到“外力击打”导致牙齿脱落,与“撕咬致伤”的结论存在差异。此外,他多次通过律师申请调取完整的鉴定文书及现场执法记录,但尚未获得相关材料,希望有关部门能进一步核查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此类案件应全面、客观审查证据,避免仅以损害结果推定责任。目前,张先生已通过合法渠道继续反映情况,期待依法依规得到妥善处理。

本案涉及企业资产使用、人身安全及执法程序等多个方面,公众普遍期待在法治框架内实现公平、透明的解决。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