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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职业蹭客”被抓,不随礼不送祝福专偷郎酒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一、新闻事件近日,江苏徐州睢宁一名“宴席刺客”被抓获,他长期流窜于各类宴席,不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

近日,江苏徐州睢宁一名“宴席刺客”被抓获,他长期流窜于各类宴席,不随礼、不送祝福,专偷一种酒,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近日,睢宁县市民张女士一家在酒店为新人举办婚宴,现场热闹温馨、宾主尽欢,然而当婚宴结束清点物品时,张女士发现宴席上的两瓶红花郎10白酒不翼而飞。张女士立即通过睢宁公安“宁城支点平台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睢宁县公安局睢河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后火速到场,通过调取视频后发现关键线索:寒冬时节,一男子离席时竟不穿外套,行色匆匆快步下楼。

经进一步调查,该男子压根不是宾客,竟是一名长期流窜于各类宴席的“职业蹭客+盗窃惯犯”。他是这么“工作”的:先在婚宴、寿宴、乔迁宴等各类宴席蹲点,看看该宴席是否用某品牌白酒,如果是这款白酒,就进去偷酒,如果用的不是这款白酒,就进去蹭饭。

掌握其行动规律后,民警迅速展开追捕,将嫌疑人抓获。民警:“为什么只偷郎酒?”嫌疑人:“……喝惯了。”民警:“不是郎酒就只蹭饭?”嫌疑人:“不能白来。”

到案后,嫌疑人对混入婚宴蹭吃蹭喝并盗窃白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睢宁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法律知识学习

该男子的核心违法行为是盗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宴席上的白酒,虽单次金额可能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八日,于法有据。

值得注意的是,该男子属于“长期流窜作案”,且具有明确针对性(专偷某一品牌白酒),这表明其行为并非偶发,而是带有习惯性、计划性的违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情节可能被视为“情节较重”,若未来再次查实其有多起同类行为,累计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次数较多,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男子在无目标酒水时选择“蹭饭”,这一行为同样值得法律审视。虽然单纯“蹭饭”难以直接认定为盗窃或诈骗(如果未虚构身份或事实),但其混入宴席的行为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如果宴席主办方或酒店要求其离开而拒不离开,情节较重的,亦可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此外,若其以虚假身份或编造理由进入宴席,可能涉嫌诈骗。

四、案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从这起事件中可以明白,宴席本是基于人情、亲情、友情的社交场合,往往预设了较高的信任氛围。参与者多是亲友熟人,陌生面孔容易借助这种氛围混入。“宴席刺客”正是利用了这种人情社会的信任漏洞,将喜庆场合变为作案现场。这反映出在传统熟人社交模式向半开放、陌生人可介入的社交场景扩展过程中,安全防范机制未能同步跟上。人们习惯于在喜庆场合放松警惕,却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该男子的行为模式——有目标则偷,无目标则蹭——本质上是一种“低成本违法试探”。盗窃白酒若未被发现,则获得实物利益;即便被发现,单次涉案金额可能不大,法律制裁相对较轻。这种心理在部分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强烈的个体中并不少见。它反映出在社会治理中,对于这类“小恶”行为的日常预防和及时制止机制尚有提升空间。如果每一次“蹭饭”或“小偷小摸”都能被及时发现并干预,或许能更有效地遏制违法习惯的形成。

“宴席刺客”案件虽是个例,却像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法律执行、社会信任、公共安全等多个层面的议题。它提醒我们,在法律框架下,任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惩处;在社会交往中,信任不应等同于毫无防范;在活动组织中,安全与喜庆同样需要精心筹备。只有公众法制意识普遍提升、社会防护网络持续织密,才能让宴席回归纯粹的美好,让“刺客”无处遁形,让每一次相聚都安心、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