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顺,一女子请同学吃饭,地点定在餐馆二楼包间,女子带着5岁女儿和1岁儿子一起前来,吃饭期间,女儿在卡座沙发上玩,她背靠窗户,突然从窗口跌落一楼,餐馆立刻打急救电话,可抢救无效,女儿死亡,事后,餐馆赔了30万给家长,可家长还不愿意,要餐馆再赔85万,餐馆急了: 她一个人带俩小孩,本来就难照料,是家长没尽到监护责任,这才导致孩子跌落死亡,餐馆只愿赔偿5万,结果令人意外了。
文某请同学吃饭,她吃饭时,带着5岁的女儿和不到1岁的儿子。
吃饭的地点,选在了某餐馆的二楼包间。
那包间不大,6平米左右,中间摆着张大大的餐桌,除了门口那堵墙,剩下三面,摆的全是卡座沙发。
吃饭期间,文某和同学聊天,俩人聊的高兴,女儿在靠窗的卡座沙发上自己玩耍。
沙发靠背比窗台高13厘米,女儿一探身就能够着窗户。
那窗户是三扇木制,谁也没有注意到,窗户没装防护栏。
小姑娘玩的高兴,不知道怎么回事,她没站稳,直接从6米高的窗户摔到了一楼。
只听见咚的一声,文某被吓坏了,她一抬头,不见了女儿,她往窗外一看,女儿已经在一楼地面上躺着,一动不动。
餐馆立刻打急救电话,女儿被送到了医院,可是一切都已经晚了。
经过抢救,依旧没能留住女儿,5岁的女儿已经死亡。
文某慌了,她痛不欲生,后悔莫及,不该来吃饭,更不该带女儿出来。
可后悔也没用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既然无人看管孩子,这顿饭不吃又能怎样?
既然带了孩子出来吃饭,为何只顾自己聊天,就不能看看孩子的情况?
事后,餐馆给家长支付了30万元,以表歉意,可文某和丈夫李某不愿意,嫌赔的太少。
夫妻俩告到法院,说餐厅没装防护栏也没贴警示,要餐馆再赔85万。
餐厅也急了,说文某一个人带俩孩子,本来就难以照料,是她没看好才出的事情。
因此餐馆表示,只愿意出5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法院经过现场勘查,发现餐厅的卡座包间确实是有安全问题。
出事的包间在餐厅2楼,2楼到1楼地面有6米的高度。
包间只有6平方米,中间搁置一张大的餐桌,3面靠墙处都有卡座。
门对面墙上有木制推窗,卡座靠背比窗台高13cm。
二楼靠窗的位置本来就危0险,餐馆竟然没装防护栏,也没设置安全警示。
沙发又刚好给孩子垫了脚,这不等于给危险留了空子吗?
这样一看,孩子的死亡和餐馆未尽到安全防护有很大的关 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厅未在靠窗包间装防护栏、没设警示标识,明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的职责。
文某作为母亲,在带孩子聚餐时疏忽看管,未及时制止孩子的危 险行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餐厅应承担70%的责任,扣掉已经先给的30万,再赔偿家长43万9千多元,也就是说,餐馆一共赔偿文某家近74万。
而宝妈文某也有责任,应自担30%的责任。
餐馆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维持了原判。
也就是说,孩子的死亡,餐厅和宝妈都有责任,餐厅该装的防护和警示一样也不能少。
当家长的也得注意,看好自己的孩子,别等出事了后悔莫及,毕竟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来一个孩子。
对此,你怎么看?
王哥说法:四川富顺,一女子请同学吃饭,地
四川富顺,一女子请同学吃饭,地点定在餐馆二楼包间,女子带着5岁女儿和1岁儿子一起前来,吃饭期间,女儿在卡座沙发上玩,她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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