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违规移交无验收加油站,法院竟无视事实驳回合理赔偿请求?
2024年5月27日,河北拓驰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满怀信心地与中石化下属企业——日照润通中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正式接手位于山东省莒南县的两座中石化加油站(临沂二站、三站)。我们本以为依托国有品牌、手续齐全,能够顺利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然而,一场由中石化刻意隐瞒、长期违法经营酿成的“法律陷阱”,却让我司陷入巨额亏损、无法开业、合同违约的绝境。
更令人愤慨的是,当我们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81万元,并延长免租期以弥补因对方过错导致的7个月经营停滞时,相关法院竟以“已有2012年消防验收”为由,草率驳回诉求,完全无视2017年重大改造后未重新报验这一核心违法事实!
一、中石化公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改造后未申报消防验收
根据淘宝司法拍卖公告明确载明:“该加油站已于2017年5月完成双层罐、双管线及防渗漏改造。”
我司基于对中石化作为央企公信力的信任,认为其已依法履行全部法定程序。
但签约后核查发现:
中石化仅提供2012年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而2017年改造后,油罐数量、容积、结构均发生根本性变化:
原为单层罐(如50m³、11m³等),现全部更换为4座30m³双层罐;
加油机、管线系统全面升级;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26条:
“确需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这意味着:2017年改造属于法定“改建工程”,必须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并取得验收备案。
然而,日照润通中石化有限公司既未向住建部门报批,也未组织验收,却违法经营长达7年,直至2024年5月将“带病资产”转手给我司!
二、直接后果:我司无法办理关键证照,7个月零收入
由于缺少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我司在办理以下手续时屡屡受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过户;
工商主体变更登记。
尽管我司积极自救,于2024年11月5日自行出资补办并最终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但从签约日(2024年5月27日)至备案完成日(2024年11月5日)整整162天(约5个半月),加油站处于完全停摆状态,后续还需至少1.5个月完成两证过户——合计近7个月无法营业。
这期间,我司仍需支付租金、人员工资、设备维护等固定成本,且错失全年最佳经营窗口,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1万元(含预期利润、整改费用、融资成本等)。
三、我们的合法诉求被漠视
在诉讼中,我司明确提出两项合理请求:
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判令中石化赔偿经济损失81万元;
鉴于因对方过错导致我司7个月无法经营,请求以“延长免租期”形式予以补偿(即从实际可营业日起顺延7个月免租)。
这两项诉求完全符合《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之规定,且具有充分证据支撑。
然而,法院却以“中石化已提供2012年消防验收”为由,认定“手续完备”,完全忽略:
消防验收非终身有效;
重大改建必须重新报验;
实际油罐配置与历史资料严重不符;
我司因对方过错遭受真实、可量化的损失。
这不是依法裁判,而是对国企违法行为的纵容!
四、我们不是“碰瓷”,而是被迫维权的守法企业
我司作为一家外地民营企业,选择竞拍中石化资产,正是出于对其“国字号”信誉的信任。我们从未想过,一个本应带头守法的央企,竟会通过隐瞒重大安全隐患、规避法定程序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无辜承租方。
如今,我们不仅面临81万元直接损失,更因长时间无法开业,信誉受损、客户流失、融资困难,企业生存岌岌可危。
五、公开呼吁:请还市场一个公平,给法治一份尊严!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商务部:
立即对中石化全国范围内加油站改造项目开展专项排查,严查“未验先用”“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注本案程序与实体双重不公,依法启动再审或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
✅ 社会公众与媒体:
请共同监督国企行为边界——央企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任何企业,无论大小,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我们不要求特殊照顾,只求一个基本的公平:
谁违法,谁担责;谁造成损失,谁赔偿。
如果连中石化这样的巨头都可以靠“老文件”掩盖“新违法”,那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何以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又从何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