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消息,某新能源汽车车主顾女士在一次给车充电时,产生了五百多元的费用,其中四百多元是超时占用费。顾女士难以接受,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顾女士是某新能源车车主,2024年10月某日,她在某酒店停车场使用某新能源车超级充电站为车辆充电。充电结束后,顾女士并未及时挪车,导致车辆在充电车位上停留超时。事后,顾女士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被自动扣款546.85元,其中充电费108.45元,还有一笔438.4元的支出是超时占用费,这笔费用是因为她充电结束后占用车位94分钟而产生的。顾女士认为,某新能源车企没有用显著方式提示超时占用费的费用,在充电结束后也没有用有效方式提示挪车,因此这笔费用的收取存在不合理。与某新能源车企协商无果后,顾女士将该新能源车企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438.4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能源车企在充电站的现场告示、车载地图弹窗以及官网中已告知超时占用费,且收费定价不存在过高情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明确支持了充电运营商对超时占位行为的收费合理性,反映出司法层面对充电资源公平使用的规范导向。该案中,车主顾女士因充电后未及时挪车94分钟被收取438.4元超时费,法院认定该费用具有违约金性质,且车企已通过官网、APP等多渠道履行告知义务,最终驳回其退费诉求。
车企通过车机屏幕、官网等渠道公示超时费标准,车主多次超时并缴费的行为视为接受条款约束。法院认为,此类费用属于针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违约金,符合《民法典》规定。
超时占位直接降低充电桩周转率,损害其他用户补能权益。法院指出,车企对首次超时免收、繁忙时段收费等规则设计,旨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正当性。
顾女士作为长期新能源车主,对充电耗时应有合理预判,却仍长时间占位,存在主观过错。法院强调,此类行为需通过经济惩戒加以约束。
国家虽未直接规定超时费标准,但通过《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并明码标价。新能源车领域虽无专项法规,但司法判例已形成示范效应,推动行业通过经济手段规范占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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