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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诉讼中产生的保全费用谁承担?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能有效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能多保障后续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当事人对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能有效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能多保障后续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保全费用由谁承担存在疑问。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王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张某位于梅河口市房屋一座,同时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张某负担。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作为诉讼费用由保全申请人先行垫付,保全申请人将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明确约定费用承担、及时将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列入诉讼请求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