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没点名的截图,凭什么把人拖进舆论漩涡?
这两天,王鹤棣工作室的一纸声明冲上热搜。起因是一组匿名群聊截图在网上流传,称 "某很红的男明星 8 月底在上海做玻尿酸注射导致栓塞坏死"。截图没有点名,但网友顺着 "姓王、很红" 的线索,把矛头指向了王鹤棣。9 月 16 日,工作室发声:不实聊天记录系恶意捏造,已证据公证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绝不姑息、不接受和解。
随后,带头创建负面词条、推动话题上热搜的博主 "绒耳卷" 发文道歉,微博平台对其禁言并扣除近期收益,涉事医美机构也发声明否认。
一个娱乐事件,为何上升到报警的程度?作为一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我想从法律层面把这件事讲清楚 —— 因为造谣、传谣的每一环,都可能踩中法律责任,而这离普通人并不远。
第一问:私域群聊传谣,算不算侵权?
很多人觉得,"我又没发到公共平台,只是在微信小群里说说、私聊里转一下,能有什么事?"
法律上不是这么看的。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无论传播渠道是公开平台还是私域群聊,只要指向特定人、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
更要警惕的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QQ 群,本身就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在里面散布贬损他人的不实言论,等同于在公共场合散布谣言,始作俑者和积极转发扩散者都可能担责。法律看的不是 "你在哪说的",而是 "你说的话指向谁、传给了谁"。
第二问:伪造聊天记录,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次事件的核心,是有人伪造了根本不存在的聊天记录。责任可以从三个层面看:
民事层面,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构成诽谤类侵权,要承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层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层面,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诽谤罪。根据 "两高" 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即属于 "情节严重",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常说的 "转发五百次就坐牢",法律依据就在于此 —— 虽然表述不严谨,但方向是对的。
需要说明的是,诽谤罪原则上属于 "告诉才处理" 的自诉案件,即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安可以直接立案侦查。工作室选择报警而不是只发律师函,就是要借助公权力查明造谣者身份、固定传播链条 —— 因为仅凭个人力量,几乎无法查到键盘背后的人。
第三问:道了歉、删了帖,就能免责吗?
不能。道歉和删帖只是停止侵害、弥补过错的方式,不等于当然免责。谣言一旦传播出去,损害已经形成,删除并不消除已扩散的影响。所以这次工作室明确表示 "不接受和解",就是要让追责走到该走到的位置。
当然,责任是有区别的:伪造聊天记录的源头制作者责任最重;明知是虚假信息仍主动转发、扩大影响的人同样担责;而不知情转发、得知虚假后立即删除停止扩散的,一般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给普通人的三点提醒
一是不转来源不明的截图,核实永远比转发更重要;二是如果自己遭遇网络造谣,先对侵权内容做公证或截图存证,再向平台投诉、报警或起诉;三是不要有侥幸心理 ——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私域更不是,法律不保护沉默的谣言,但会看见及时收手的人。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我是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会见,关注我,用专业的视角讲你听得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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