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5日发布情况通报, 2025年10月26日凌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月19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李某某的免职决定。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刑庭庭长醉驾,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对于一名执法者,按理,更应当懂得醉驾的危险,也更应当知道一旦被抓,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知法者,却能够顶着犯法的风险,以身试法了,最终被抓个现形。
可以预料,被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后,按照相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是板上钉钉,就看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了。
需要更多关注和关心的是,作为一名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而且是庭长,能够做出风险系数这么大的行为,说明其胆量还是很大的。一方面,可能不是第一次醉驾了,只是这一次“运气”差了一点,被警方逮住了。
另一方面,是否还可以从更深层次分析,既然醉驾这种高风险系数的事都敢碰,其他方面是否也会胆子很大呢?譬如受贿、徇私枉法等。
我们不想以“株连”的心态对待庭长的醉驾行为,那样,容易将案件扩大化,甚至会出现刑讯逼供等方面的问题。

但是,从以往的案件审理来看,由于某一问题的发生而引出其他方面问题的案件,也不在个别。因为,有些案件的发生,都与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有着密切关系。尤其是掌握一定实权的人,更容易拨出萝卜带出泥。
不仅是涉案者本人,其家人、朋友等涉案,有时也会让手中掌握实权者被牵连,被“带出泥”。
对这位庭长来说,与哪些人在一起醉的酒,为什么没人阻止其醉驾。要知道,如果是家人聚会,是绝对不可能让其醉驾的,是想方设法也要阻止其醉驾的。
于是,可以展开想象,是朋友聚会,还是公款吃喝,或者是案件当事人请吃。这个很重要,对案件的审理也很关键。
如果是公款吃喝,还涉及是谁请客的问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请客,情况就更复杂了,还有可能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一般的醉驾,或者是侥幸心理作怪,或者是法制意识不强,但是,庭长醉驾,需要调查的内容就要多一些,包括与谁醉酒的问题,必须查清楚。
如果经过调查,庭长的醉酒确实与案件当事人有关,那醉驾问题的调查,就不能停留于醉驾上了,就要更深一步调查了,就有可能拨出萝卜带出泥了。到时候,可能就不是醉驾案件,而是更大的案件。
当然,这只是分析,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也会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查的。而且,此类案件,还会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关注,一旦纪检监察机关介入,案件的复杂性就大大增强了。
据悉,在媒体采访这位庭长时,他曾经表示,准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从移送的情况来看,退休手续恐怕是办不成了,有可能要被开除公职了。这不是对其特殊处理,而是要一视同仁,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一旦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醉驾的原因中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就必须进一步调查,那么,就极有可能带出更加严重的问题。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基本的标准。作为刑庭庭长,竟然敢以身试法,醉酒驾驶,这样的“以身作则”,必须用更加严厉的处罚来让其吸取教训,也产生以儆效尤作用。
如果拨出萝卜带出泥,那警示效果就更好了,会让那些还在“以身试法”者,真正心里颤抖一下,进而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