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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公布6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2026年1月,唐河县相关部门在侦办前期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件过程中,查获一辆运输烟花爆竹货车,顺线追查发现一处仓库内非法存放烟花爆竹三千余箱(件)。经查,当事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期失效后,未重新申领许可,擅自租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在城区门市部对外非法销售。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1万元。

该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唐河县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

案例2

2026年5月,南召县应急管理局、属地乡镇政府、白土岗派出所联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一处闲置废旧房屋内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共计烟花846箱、鞭炮154箱,合计1001箱。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许可,擅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废旧房屋内囤积存放烟花爆竹。

南召县公安局白土岗派出所对该当事人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

案例3

2026年6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乡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检察意见书,移交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线索。经内乡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当事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28120元,内乡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6年6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向内乡县应急管理局移送检察意见书,移交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线索。经内乡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当事人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200元,内乡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2026年2月,宛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红泥湾派出所开展安全巡查,在一家农资经营店铺内查获违规存放的烟花爆竹,现场清点扣押烟花165箱、鞭炮70箱、散装鞭炮58盘、儿童烟花40箱。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许可,在人员流动较大的农资店铺内储存烟花爆竹。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案例6

2026年2月,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接到宛城区应急管理局移交线索,对辖区一处居民民房开展核查,现场查获烟花197箱、鞭炮31箱、散装烟花50个、散装鞭炮67盘。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许可,擅自在居民区住宅内存放烟花爆竹,安全风险突出。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来 源:南阳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