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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遇空壳公司?一招追加股东担责,法律依据全在这!

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空壳公司成了 “执行拦路虎”,法院裁定终本就只能认栽?其实法律早已预留维权路径,通过追加未履行出资义
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空壳公司成了 “执行拦路虎”,法院裁定终本就只能认栽?其实法律早已预留维权路径,通过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就能有效破解执行困局,这也是多数债权人容易忽略的关键手段。一、法律依据:股东有限责任不是 “免责金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这一规则存在明确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俗来讲,若股东未按规定实缴注册资本,公司无力偿还的债务,股东需在欠缴出资额度内兜底。但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很多公司设置了长远出资期限,即便执行终本,股东出资期限可能仍未届满,这一度让债权人维权陷入僵局。

二、关键突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

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 6 条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该条明确,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实缴并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

公司债务产生后,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空壳公司执行终本的情况,正符合第一种例外。相较于耗时久、受偿比例低的破产程序,直接依据此条申请追加股东,效率更高、维权成本更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虽也规定破产受理后股东出资不受期限限制,但股东主动申请破产的概率极低,毕竟这意味着需提前实缴全部出资。

三、实操指南:追加执行的核心步骤与证据

债权人无需单独提起诉讼,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核心证据是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证明,这一信息可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免费查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企业需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公示年度报告,其中必须包含股东认缴、实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时间等信息,企业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该报告可直接作为关键证据使用。

四、股东警示:规范实缴避免 “踩坑”

部分股东误以为 “代公司垫付费用” 等同于实缴出资,这种认知存在极大风险。《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未经验资或审计的代垫款项,仅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不能认定为履行出资义务。一旦公司被执行,股东仍会因 “未实缴出资”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面对空壳公司执行难,精准运用法律规定追加股东,是高效维权的关键。债权人掌握上述法律依据和实操方法,就能避开维权误区;股东规范履行出资义务,才能避免额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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