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支架术后在监护室因护工喧哗,致心梗患者情绪激动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5-18 05:12:50

一、患方诉称

王某旺因心前区疼痛,伴胸闷、心慌、大汗等症状于2019年10月12日经999送往被告处教治;经被告诊断,王某旺所患病症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左室心尖部室壁瘤、心功能I级(Killip分级)及高脂血症、反流性食管炎。同日行支架植入术。术后王某旺被送入重症监护室-CCU观察。

根据病历记载,2019年10月17日晚,王某旺因情绪激动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口唇及面色紫绀,小便失禁,心电监护示心率50次/分,呈下降趋势,血压、血氧测不出等情况,后,王某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出具的《死亡记录》显示,王某旺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二、患方观点

1、王某旺在被抢救前护工让王某旺很生气进而引发心跳异常。护工让王某旺很生气的原因是护工在22:00后还在重症监护室CCU做保洁工作并高声聊天、喧哗影响王某旺休息。

2、护工在重症监护室CCU做保洁工作是因为被告在此之前进行了多台手术最晚一台手术大概是在19:00左右。另,根据被告处医生介绍,护工不能进入重症监护室CCU。

3、通过重症监护室CCU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对王某旺进行抢救的时间是22:50,而被告在病历上记载的抢救时间是22:35;

4、被告对王某旺的抢救措施仅仅为胸前按压抢救,而未采取其他任何专业急救设备抢救;

5、护工进入到抢救区域参与抢救。同时,原告通过审阅从被告处复印的病历记录显示,存在伪造病历记录、部分医护人员不具有医护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患方认为

被告作为一家急诊抢救医疗机构,让护工进入重症监护室CCU影响王某旺的休息并引发王某旺的心跳异常等病症,而被告在王某旺术后的医护抢救过程中,也未能尽到专业医疗机构应尽的及时救治王某旺,终致王某旺的死亡。

四、被告辩称

合理合法损失我方同意赔偿。

五、鉴定结果

x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旺的医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参与度(原因力)为轻微到次要责任范围;被鉴定人王某旺死后未进行尸体检验,对准确判定死亡原因具有不利影响。

六、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非医务人员参与抢救:除非是院前急救(且医务人员没有在场时或人手不够时),非医务人员可以进行CRP救治。任何医疗机构在抢救患者时非医务人员均不能参加,因没有直接证据显示护工参与了被鉴定人王某旺的抢救,此问题需要法庭调查明确。

2、对于急性心肌梗死恢复期一周内的患者,且在CCU护理单元中住院治疗,其休养环境应当保持安静,要避免患者出现巨大的情绪波动和影响其睡眠,否则容易导致心脏不良事件的发生。

3、医方CCU病房管理工作不到位,夜晚护工在病房中长时间逗留,并制造出较大的响动。影响患者的情绪及其夜间睡眠。CCU特级护理工作出现疏漏,并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护工的行为,没有在患者产生烦躁情绪时立即安抚及去除诱因。其护理工作不符合CCU病房的管理规定,存在过错。

4、关于医生王某的执业资质,王某的执业证上显示,在被鉴定人王某旺诊疗期间,其执业地点不在x医院,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之规定,存在过错。

5、关于原告提出的病历造假问题,不属于本鉴定工作范畴。

七、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35%的责任,支付原告丧葬费19755.05元、死亡赔偿金13230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合计187058.5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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