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学会鉴定为次要责任,法院判医方全责赔偿275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06-01 05:59:30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主因摔伤致头痛头晕4天于2015年5月3日至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硬膜外血肿(右颞顶区)2、松果体区占位3、脑积水。行右颞顶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2015年5月18日转至神经外科7病区继续治疗。

2015年5月26日转至X-刀科,诊断:颅内占位性病变、脑积水、尿崩症。5月27日给予立体定向放疗治疗,总共实施27次放疗,总剂量54Gy。

2015年8月21日9病区行分流术。2016年6月13日诊断:松果体区生殖细胞性肿瘤、脑积水、脑室腹腔分流术后、尿崩症、垂体功能低下。2016年6月22日全麻下行松果体畸胎瘤切除术,手术病理报;松果体区生殖细胞瘤、考虑成熟性畸胎瘤。2016年11月28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x医院错误行为导致王某某颅脑反复手术感染院内病菌,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x医院存在错误用药、篡改医嘱和护理记录等行为。故请法院依法认定x医院对于王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被告辩称

不同意王某1、王某2的诉讼请求。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记载,x医院的过错为次要原因。王某1、王某2主张x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无事实依据,x医院认可承担王某1、王某2损失的20%。

四、鉴定意见

原告王某1,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医方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不规范,导致术后对感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五、难点解析

1、经医学会专家组阅病历记录,不支持医方存在过度检查、过度用药、错误用药、告知不足等问题,多收费不在鉴定范围。

2、在医学会鉴定过程中,因x医院提交的护理记录存在多处涂改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故对于护理记录,未作为鉴定依据。医学会鉴定人王某国到庭陈述:尽管没有护理记录,但根据现有的病历记载的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工作。

3、术前诊断明确,具有手术适应症没有手术禁忌即可以进行手术治疗,患者个体存有差异,手术时间不可能做出准确预测。患者进行了放疗的治疗后,手术难度不会增加,但手术风险会加大,放疗不是手术的禁忌症,也不会必然造成手术时间的延长。

4、患者进行过开颅手术不是放疗的禁忌,患者如果能耐受亦可以进行放疗治疗。放疗后恶性成分变小了,因此认为放疗是有效的,而且事实上,患者也撑过了放疗。患者进行了四级手术,手术风险很大,王某1、王某2提交的论文显示该手术成功率高,不能代表所有手术都能成功。

患者使用的放疗的剂量是54GY,27次,这是常规的放疗剂量,不是按照天数计算的,是按照治疗日计算的。本案患者的HCG和AFP指数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可以选择手术或放疗。本案的恶性细胞在放疗之后缩退不明显。

据其个人判断本案是否做放疗对本案的结果没有影响。颅压高脑积水、开颅手术不是放疗的绝对禁忌。混合型的肿瘤里面是会含有恶性成分的,放疗将其中的恶性成分杀死了,如果没有经过放疗直接手术后的病理结果是良性的,那么原肿瘤可以肯定是良性的。

5、x医院在患者王某某死亡后是否告知王某1、王某2尸检事宜。对于上述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x医院先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已告知王某1、王某2尸检事宜。庭审过程中,又主张因并不知道王某1、王某2对于死因有争议故未告知尸检。

对于x医院主张未告知尸检的原因系不知道患者家属对于死因有争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x医院对于尸检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并未履行该义务。

6、庭审中,王某1、王某2对于x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认为医学会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且鉴定的内容是与医疗事故有关的技术鉴定;

医学会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鉴定所依据的不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医学会鉴定意见书中存在虚构事实,偏袒医院避责的违法之举。王某1、王某2对于病历中载明的死因不认可。

六、庭审意见

根据医学会鉴定意见及医学会出庭鉴定专家的陈述,x医院对于患者的疾病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措施等并不违反诊疗规范,但确实存在对于病人管理不当、护理记录无法作为鉴定依据、病历缺陷、医方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等多种不规范的情形。

同时由于x医院并未履行告知患者尸检的义务,现王某1、王某2对于病历中载明的患者的死因并不认可。经核算原告损失共计2754233.14元。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由x医院赔偿王某1、王某2的损失2754233.14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判决,x市x医院给付王某1、王某2共计2754233.14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0

乐正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