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主动脉瘤手术时未关注合并症,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

乐正康康 2024-06-06 05:02:22

一、患方诉称

2018年3月8日,患者包某根(男)入住被告医院接受主动脉瘤手术,3月18日出院。4月9日患者在家中大量便血,被120救护车送入被告医院,一直在急诊外科就诊,4月13日医生告知患者病情好转,准予出院。4月20日患者在家中陷入昏迷,再次被送至被告医院抢救,4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患者存在腹主动脉瘤和肠梗阻病变,是否需要先行腹主动脉瘤手术也应该由肛肠外科和血管外科会诊后决定。术前半年患者肠梗阻反复发作,被告先行腹主动脉瘤手术不合理。2018年4月9日患者突发便血急诊,被告未告知便血原因以及可能的风险,也未联系血管外科会诊,延误了有效治疗时机。

急诊期间的化验报告显示肝脏功能明显恶化,综合其他检查,患者已符合恶病质,应及时住院抢救治疗,但被告急诊科医生只是建议患者去门诊配药就可出院。被告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患者反复肠梗阻发作,2017年CT提示腹主动脉扩张、髂动脉夹层,不能排除再次发作过程中因腹内压增加导致夹层破裂可能,且均有腹痛症状难以鉴别,故建议患者在肠梗阻症状缓解后行腹主动脉腔内隔绝术。术后患者血红蛋白及血小板明显下降,考虑患者既往营养状况较差、自身消耗及术后瘤腔血栓化消耗所致。

输血、升血小板治疗后,患者症状改善出院。2018年4月9日患者便血急诊,给予留观和禁食、静脉补液等治疗。治疗后患者进食无不适,无便血,有排气排便,各项检查明显好转,嘱患者血管外科及肛肠外科进一步诊治,如再有不适及时急诊。

急诊留观无误诊和延误病情。患者不属于禁用加贝酯之列,发现有过敏史已及时停药,未造成不良后果。患者死亡原因尚不明确,不考虑是腔内手术并发症所致。被告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确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偏重。

四、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损害被告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手术方案:患者有反复肠梗阻发作,2017年12月8日全主动脉CTA示腹主动脉下段及双侧髂总动脉膨隆扩张、双侧髂内动脉不典型夹层(壁内血肿);腹主动脉硬化等。腹主动脉瘤有瘤体破裂出血导致死亡的风险,权衡利弊首先行腹主动脉瘤腔内隔绝术,植入分叉型腹主动脉覆膜支架。

2、数次检查显示血糖低于正常(血糖2.3-3.3mmol/L),肝功异常,被告未就以上合并症请内分泌科、消化科会诊,也未见告知患方至相关专科就诊的书面记录。患者4月20日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由120送至被告医院急诊,检查发现存在严重低血糖和电解质紊乱。被告对患者合并症的关注和告知不够,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患者身高约183cm,2018年3月8日入院时体重54公斤,有低蛋白血症、肝功能异常、血糖异常等合并症,且在腹主动脉瘤基础上合并有反复肠梗阻发作,基础情况差,营养状况不佳。

自身病情复杂,合并全身多脏器问题基础上发生低血糖、严重电解质紊乱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对患者合并症的关注和告知不够,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患者病情的救治,与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372207.1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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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6 08:10

    死哪讹哪

  • 2024-06-06 14:47

    这种判决也就我们这儿才干得出来。

  • 2024-06-09 11:48

    遇到重病人就应该保守治疗,念金刚经

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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