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肠穿孔患者治疗后死亡,医方虽辩称患者隐瞒病史亦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03 02:40:29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日,贾某洲因间断全腹胀痛五天,加重一天,入住x市x医院。予患者完善CRP、肺ct,病情不允许完善床头胸片,随诊;急请普外科会诊意见:全腹CT:未见游离气体,盆腔少量游离液体,十二指肠水平段末端可见炎性渗出,阑尾未见增粗、渗出。

腹痛待查,请示张某某主任医师,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后贾某洲于当日转入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2018年5月4日,请普外会诊。胃肠减压,优他能;生长抑素;转化糖电解质。遵医嘱给予病人留置胃肠减压,过程顺利。普外急诊。

CT提示:十二指肠水平段,邻近部分空肠管壁欠连续,肠管穿孔?膈下游离气体。病人在抽搐,术前检查,心彩超。抢救记录:5点突发意识不清,抽搐烦躁,尿便失禁,要求转回当地医院。3、10:10,患者心率突然降至46次/分,血压测不出。

给予胸外按压等抢救至10:42,患者无主动脉搏动,瞳孔散大至边缘并固定,无角膜反射,无自主心跳呼吸,心电图呈直线,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消化道穿孔,胰岛素瘤,严重低血糖血症,呼吸心跳骤停。

二、患方观点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着为患者解除病痛的重大责任,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尽谨慎与勤勉。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客观、公平地裁判二被告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给原告一个公正的审判结果,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请贵院依法裁判,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9935.02元(合计1019870.03元×50%)。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患者在我们这诊疗时隐瞒病史,所以才导致我们对病情预判不足才转院,转院过程我们虽然没有记录,但我们把所有的辅助检查记录都拿去了,鉴定我们承担轻微责任,我们对此不予认可。

四、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辩称

1、我院在患者贾某洲的整个治疗过程中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无违规不当之处,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长期、严重的胰岛素瘤相关综合病征导致的多个重要脏器的功能衰竭所致,并非本案争议的因消化道穿孔导致死亡。

在治疗过程中,我院已将相关风险及预后都向家属做以交代,尽到了详尽的告知义务,因此患者的死亡系自身疾病的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2、鉴定机构认定我院会诊延误,未能过早的手术干预治疗存在过错,与患者贾某洲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轻微次要因果关系范围,我院认为该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鉴定书引用《外科学》概念错误,我院不存在会诊延误,未手术也并不是患者死亡的原因,患者病情复杂且无法耐受手术,贸然手术只能加速其死亡。

鉴定意见中,明确认定患者2018年5月4日凌晨2点时生命特征已经不稳定,不具备手术探查的条件,虽然患者CT结果2018年5月4日是凌晨0点20分左右回报,但在这短短1个半小时的时间内,针对病情如此复杂的患者,根本不具备手术时机。

并且患者在入院时隐瞒病史,在患者死亡后又拒绝进行尸检,无法确定患者死亡原因,因此鉴定机构明显依据不足,不应予以采信。

四、司法鉴定意见

1、x市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贾某洲的诊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微因果关系范围;2、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贾某洲的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范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告xx医院在对患者贾某洲的诊疗过程中给予患者的初步诊断,治疗方案符合临床治疗要求,考虑患者病情复杂,予以转院,符合临床诊疗原则,但对死者的诊疗存在诊断行为不规范,在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抢救治疗的情况下却拒绝向患者家属提供病历,导致诊疗失误甚至延误治疗时期。

2、被告医大一院在患者贾某洲的治疗过程中,针对其浮动病情进行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并对并对症支持等治疗符合临床诊疗要求,但在已经确诊患者为肠穿孔的情况下,不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反而以等会诊、等教授的荒唐理由拖延治疗,造成贾某洲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按照10%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十万零一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四分;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按照30%比例承担责任,赔偿三十万零三千六百七十一元五角二分。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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