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按指南诊治,造成交通事故外伤致肺动脉栓塞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5-29 03:54:14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07日08时30分许,王某通驾驶x小型轿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x设有交通信警告标志的叉道口时,忽视瞭望,与吴某莲骑着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吴某莲受伤。x市x大队认定案外人王某通、吴某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21年12月21日吴某莲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莲在被告处住院14天并终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支出医疗费15509.05元。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吴某莲死亡后,案外人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22090.34元(193383.59元+28706.75元)。

二、患方诉称

2021年12月7日,案外人吴某莲(女,已故)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xx医院入院治疗:查体神清语明,问答合理,扶入病房,自动体位,查体合作。诊断为桡骨、颧骨骨折、多处软组织伤。被告单位医生对原告骨折给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及抗炎对症治疗,局部软组织上给予理疗治疗。

2021年12月18日,吴某莲稍微活动就会出现气短、呼吸急促等不适症状,病人及家属多次向主治医生及医护人员反映病情及症状,被告医生认为是治疗用药引起的正常反映。嘱咐病人多吃饭,多喝水。2021年12月21日早6点左右,病人吴某莲呼吸困难加重,被告单位医生仅给予吸氧,至6点28分病人吴某莲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患方观点

吴某莲入院时身体现状良好,伤病如合理治疗是完全能够恢复健康,就是说正常的人不可能因骨折而导致死亡。因此吴某莲的病情根本不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被告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误诊、漏诊,没有对病人吴某莲的病情能够引起肺栓塞而进行合理治疗;

且在病人死亡时的前三天,已经出现症状,被告单位医生没有合理处置,履行医生应当具备谨慎的注意义务和职责,终致吴某莲死亡,被告单位应当对吴某莲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现原告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3410.35元。

四、被告x市x医院辩称

我院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和与我院医疗水平相应的合理治疗义务,不存在过错。吴某莲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继发的肺动脉栓塞,与本院的诊疗行为无关,诸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五、尸检结果

死者吴某莲符合因遭遇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及继发改变(肺动脉栓塞),终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六、鉴定意见

x市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吴某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没有按照中国急性肺栓塞诊断与治理指南(2020年)要求行临床可能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抗凝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因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x市x医院的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0元。

七、庭审意见

经鉴定:被鉴定人吴某莲因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的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外伤后肢体制动、卧床,以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没有按照中国急性肺栓塞诊断与治疗指南(2020年)要求行临床可能性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抗凝治疗,预防早期死亡和VTE复发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前述司法分析、鉴定意见,吴某莲的死亡系由两个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即交通事故和被告诊疗,交通事故外伤导致肺动脉栓塞,但被告在治疗肺动脉栓塞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对吴某莲的死亡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对吴某莲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被告应赔偿诸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鉴定费、丧葬费合计163166.73元(276333.45元×50%+25000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3166.7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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