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车祸骨折后又发生肺栓塞,肇事司机与医方共担赔偿责任

乐正康康 2024-06-02 10:04:41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14时30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认定张某某全责。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张某(女, 1951年10月16日出生)被送至s人民医院诊疗。经诊断为左上下肢外伤、左膝关节外伤、左腕关节外伤、右踝关节外伤。

2021年1月8日,原告张某到f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肺栓塞、肺部感染、右踝韧带损伤、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左侧半月板损伤。2021年5月10日,原告张某为取出下腔静脉滤器到f人民医院住院。

二、患方观点

诉请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5441.8元;

三、被告辩称张某某辩称

1、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愿意承担,超出部分被告不予承担;2、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17元,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

四、第三人f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受伤结果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第三人s人民医院辩称

本案案由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医疗损害竞合,x市二院认为其责任不应当超过10%。

六、司法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张某肺栓塞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56%-95%为宜;

2、被鉴定人张某肺栓塞与s人民医院治疗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5%-15%为宜。被告张某某为上述鉴定支付了鉴定费14000元。

七、损失计算

1、医疗费86313.89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

3、营养费,本院支持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期间37天的营养费,即740元;

4、护理费,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工资减少的证据,故本院参照2022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1642元/年计算护理费。本院支持原告住院期间37天1人护理,综上,护理费为4221.24元(41642元/年÷365天×37天);

5、辅助器具费,结合原告的伤情及购买发票,对于原告主张155元的辅助器具费,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费,本院支持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期间37天的交通费,即740元;

7、财产损失,100元施救费为原告实际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8、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4120.13元。

八、庭审意见

1、原告张某因事故到s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张某因此产生医疗费12531.65元、营养费320元(20元/天×16天)、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天×16天),护理费1825.4元(41642元/年÷365天×16天)、辅助器具费155元、交通费320元(20元/天×16天)、财产损失100元,共计16052.05元的损失,被告张某某应赔偿原告上述损失。

2、根据鉴定报告可知,原告张某肺栓塞病情的主要因素为其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肺栓塞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与s人民医院治疗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故原告张某肺栓塞属于多因一果的损害;

被告张某某与s人民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原告因治疗肺栓塞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主张原告张某应对治疗肺栓塞产生的损失自担25%的责任,因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张某对上述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对于被告张某某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情况及各方过错大小,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某对原告因治疗肺栓塞产生的损失78068.08元(94120.13元-16052.05元)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66357.87元,s人民医院对原告因治疗肺栓塞产生的损失78068.08元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710.21元。

3、另外,被告张某某因鉴定垫付了鉴定费14000元,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张某某应自担85%的费用即11900元(14000元×85%),s人民医院承担15%的费用即2100元。

4、综上,被告张某某应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82409.92元(16052.05元+66357.87元);s人民医院应向原告张某赔偿11710.21元,s人民医院应向被告张某某支付鉴定费2100元。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张某82409.92元;第三人x市s赔偿原告张某11710.21元,支付鉴定费21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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