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臀部脓肿行清创术,对糖尿病合并症重视不足致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5-30 04:47:31

一、基本案情

患者赵XX于2021年3月27日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中医诊断:痈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1.感染(右臀部);2.臀部脓肿?3.轻度贫血;4.低蛋白血症;5.糖尿病?6.营养不良。2021年3月30日,行清创术。术后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血压下降,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肌梗死。

立即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反复心肺复苏术,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静脉泵入维持循环,待恢复窦性心率后转入重症医学科。2021年3月30日23:35患者心率、血压骤降,经抢救无效,2021年3月31日00:28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

二、患方观点

赵XX,男,于1955年2月19日出生,于2021年3月31日去世,去世时66周岁。被告医院术前对病情评估不充分,对异常检查指征未重视,术后发生意外时处置抢救不及时终致患者死亡。诉讼请求:被告赔偿1079719.77元。

三、被告辩称

我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患者的死亡跟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论,认为我院承担过错比例不超过10%。

四、鉴定意见

1.未尽充分说明义务;

2.术前检查血糖高,医方未请内分泌科会诊,也未进一步检查糖耐量及血糖监测等,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

3.患者术前检查血功能异常、D-二聚体升高,结合患者血糖高,提示患者可能存在血栓形成的风险,但是未引起医方的重视,未及时会诊,也未进一步检查,存在不足;

4.患者入院时血象升高,提示感染,医方仅术前应用了抗生素,对感染控制不力。

5.建议医方过错所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说明义务的分析。医方为患者实施手术、麻醉等特殊治疗前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告知了相关风险,在病情危重时也告知了病情,应视为医方尽到了说明义务,但是在手术前没有将术前检査血糖高、凝血功能异常的检查结果告知患者,也没有将这些异常是否会影响手术进行过说明,视为医方未尽充分说明义务。

2.关于医方诊疗过程的分析。《临床诊疗指南外科学分册》审阅病历材料,患者因右臀部皮肤破溃、流脓14年,加重3月入住医方。

3、患者入院时检查血糖18.75mmol/L,患痈的患者本身就需警惕是否存在糖尿病,患者血糖高更应给予关注,但是医方并未请内分泌科会诊,也未进一步检查糖耐量及血糖监测等,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病情评估不足。

4、患者术前检查凝血功能异常、D-二聚体升高,结合患者血糖高,提示患者可能存在血栓形成的风险,但是未引起医方的重视,未及时会诊,也未进一步检查,存在不足。

5、患者入院时血象升高,提示感染,医方仅术前应用了抗生素,对感染控制不力。即使没有细菌培养结果,也是需要经验性抗炎冶疗。

6、患者17:47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血氧下降,经抢救18:51恢复自主循环,19:17恢复自主心跳,期间一直在抢救,没有恢复心跳的情况下,即使进行心电图检查也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及时进行心电图检查及会诊是合理的。

患者经抢救90分钟后19:17恢复自主心跳,已不适宜PCI治疗,并且患者病情仍危急,心率快、血氧低、血压高,20:00血压还在187/122mmHg,国际标准化比值水平高,出血风险大,因此权衡利弊在20:50给予双抗治疗,并不存在过错。

7、急性心肌梗死本身死亡率就很高。

8、另外患者未进行尸体解剖,目前仅能临床推断死亡原因。但是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对血糖控制不足等,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综合分析建议医方过错所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到次要原因。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判决,被告x中西医结合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190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护理费144元、营养费40元、交通费30元、死亡赔偿金228250.4元、丧葬费1275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263203.0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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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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