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急性心梗患者因腹痛而就医,基层医院未及时转诊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04 02:36:29

一、患方诉称

2019年10月5日上午10时左右,受害人因头晕和伴有腹痛,在邻居的陪同下到被告x市x镇卫生院处就医。经被告医生检查后,至中午12时左右才安排受害人办理住院治疗。当日下午5时,被告医生通知受害人家属,需将受害人转x市人民医院治疗。

并马上要求受害人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在x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x镇卫生院时,受害人病情加重,人民医院及x镇卫生院的医生在卫生院内对受害人实施抢救治疗,经过40分钟抢救,受害人终因抢救不成功而死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金共1226359.5元。

二、患方观点

1、被告对受害人病情不重视、评估不足。受害人在入院2小时后才安排治疗,两个小时不采取医救。

2、被告对受害人的医治措施处理不当,诊断为心肌梗塞;却没见被告有给予受害人进行如吸氧、监测生命体征等对症治疗处理;在护理上也没有给予受害人嘱卧床休息、防跌倒等措施;对受害人脉搏快速、呼吸促、血压低、心肌梗塞等方面未见进行任何对症处理,也没有及时给予有关心脏方面的检查以明确诊断。

3、被告拖延误了受害人的最佳转院治疗时间。被告作为一所一级卫生院,其医疗技术水平相对有限。对受害人入院诊断已明确为心肌梗塞且医嘱亦已告病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转上级医院。直到17:10分发现病情持续恶化才建议转院。由于被告没有及时指导转院及给予相对症的处理,从而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四、在受害人中午到达医院治疗至下午6时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这一过程中,医方从接诊开始便对受害人病情严重不重视且评估不足,没有及时指导转院及给予相对症的处理,导致受害人病情加重,拖延了受害人的病情,使受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4、在受害人死亡后,被告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向受害人家属告知其有权进行尸检的权利,致受害人家属失去查明死因的机会,被告对此明显存在过错。另外,在被告提供的病历中,也存在多处不合理的地方,明显存在伪造病历客观事实。

三、被告x市x镇卫生院辩称

1、患者黄某穗是于2019年10月5日10时20分许,步行至答辩人门诊,主诉“头晕、呕吐,伴腹痛2天,既往有低血压、贫血病史”。就诊之前,患者曾在当地诊所治疗未见明显好转,因未提供病历资料,具体诊治不详。初步诊断低血压、腹痛查因:胃肠炎。

接诊医生建议患者住院治疗,但患者及家属诉既往血压一直偏低,不同意住院,仅要求门诊治疗“腹痛”,遂予氨基酸补充营养、奥美拉唑抗酸对症处理。患者在门诊输液治疗过程中出现了胸闷、腹痛、腹泻等症状,心电图示:心动过速,答辩人再次建议住院治疗。

2、16时40分许,部分检查结果回报,心肌酶升高:考虑为:急性心肌梗死。即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危重,考虑本地医疗水平有限,建议转院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家属同意后呼叫120转诊。在等待救护车过程中,答辩人继续予患者补液扩容、稳定斑块、吸氧监测血压等处理。

3、x市x镇卫生院救护车到达现场转送上车时,患者突发心脏停止、呼之不应,双肺未闻及呼吸音,颈动脉、桡动脉搏动消失,即予心脏按压、气管插管、输氧,肾上腺素、多巴胺、阿托品等升压、强心抢救。经四十分钟抢救无效,患者临床死亡。

4、患方在答辩人门诊及住院治疗期间,答辩人给予完善相关检查,及时告知患者病情,并建议转院治疗。患者突发心脏停跳,答辩人积极抢救,诊疗过程符合卫生法规和诊疗合理常规,并无不当,与答辩人医院等级和本地的医疗水平相当。

5、患者死亡原因是其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双方封存了病历。答辩人也向患者家属告知了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的规定。患者亲属不同意尸检,所签署的同意书存于x市医调委。

四、鉴定意见

受害人黄某穗,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医方x市x镇卫生院在对被鉴定人黄某穗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黄某穗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市x镇卫生院承担10%的责任,赔付55549.39元给原告。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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