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违反指南错失内镜治疗时机,致消化道出血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6-24 15:56:33

一、患方诉称

患者曹某玲于2020年8月27日晚开始呕血,至B医院急诊后转院至被告急诊处,被告于某将患者收治入院。2020年9月2日,被告医生表示患者可以进食后,患者家属给患者进食了一些藕粉。但患者进食后突然大量呕血。因当时被告医生在培训,故未能第一时间予以抢救。

后被告采取三腔二囊管的方式对患者进行了抢救,却在抢救过程中未能按操作规程要求而擅自放松了三腔二囊管,造成患者再次大出血。而被告亦未能及时补充血浆对患者进行抢救,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告知家属可以进食的医嘱不正确,三腔二囊管的治疗措施不当,抢救过程中未能及时提供血浆,治疗过程中未考虑其他治疗方案,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认可病史及鉴定意见记载的就诊经过,认可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不认可家属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费;交通费认可50元;死亡赔偿金认可每年79,610元的标准,认可13年。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某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错失内镜治疗最佳时机、三腔二囊管操作不规范的过错,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状况为死亡,不构成伤残等级。本例医疗损害医疗过错的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当患者再次出现消化道大出血后,医方与家属沟通治疗措施,选择置入三腔二囊管急诊止血,并且积极予以输血纠正休克等治疗,符合医疗规范。

2、医方错失了内镜治疗的最佳时机,病史虽有记录患方拒绝内镜治疗但未见患方签字。

3、医方放置三腔二囊管操作不规范,胃囊注气量不够且未测压,约3小时后放松牵引时间过短。

4、患者肝硬化、胃底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大出血,病情凶险,死亡率极高。

5、患者存在高血压、糖尿病、甲减等多种基础疾病,会影响止血的成功率。

六、医学会对医方质疑的回复

1、行内镜诊治时,使用麻醉药物存在加重肝性脑病风险,但在判断病情、选择治疗手段时应抓住主要矛盾。本例患者首要矛盾是急性出血,可以考虑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后,制定相应正确的治疗手段。

在采取医疗关键手段或与存亡关系密切的医疗行为时,一般有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的操作同意书;如家属拒绝,可在病历家属谈话内容上签字表明知晓;如患者或家属拒绝签字,病历病程上应充分反映,这是一般的医疗常规范畴。

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内镜检查时机有明确的权威推荐。(2019年)急性上消化道出血诊疗指南指出:在患者生命体征稳定情况下,应尽量在24-48小时内进行;根据《上消化道出血专家共识》,对于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患者,推荐24小时内内镜检查评估病因并可行内镜下止血。

2、三腔二囊管在使用前应注气并在水中检查是否漏气。置入后,胃囊注气量一般在250ml左右,应测压50~70mmHg,经观察仍未能压迫止血者,再向食管囊内注入空气100~150ml,囊内测压35~45mmHg,每8~12小时食管囊放气并放松牵引一次;

同时将三腔管再稍深入,使胃囊与胃底粘膜分离,放气前先口服液体石蜡15~20ml,以防胃底粘膜与气囊粘连或坏死。30分钟后再使气囊充气加压。出血停止24小时后,取下牵引砂袋并将食管气囊和胃气囊放气,继续留置于胃内观察24小时;

如未再出血,可嘱病人口服液体石蜡15~20ml,然后抽尽双囊气体,缓缓将三腔管拔出。具体可见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标准。故该医学会坚持“构成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的鉴定结论。

七、庭审意见

被告异议主要围绕两点,一是某市某区医学会因“病史虽有记录患方拒绝内镜治疗但未见患者签字”认定被告存在“错失内镜治疗最佳时机”的过错不合理,二是认为被告关于病史记载“胃囊注入70ml气体”系笔误,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可以辨别出被告不存在“胃囊注气量不够”的过错。

对此本院认为,对于病史记录规范及认定以及对具体医疗措施合适与否的认定,应由具有专业医学知识及临床经验的专家来评估,本案中某市某区医学会已就被告异议问题充分阐述,故本院驳回被告的重鉴申请,对该鉴定意见及结论予以认证。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2024年3月4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合计474245.07元。

【司法裁判案例】

1 阅读:831
评论列表
  • 2024-06-24 18:02

    指南不是法规或规范

  • 2024-06-25 09:03

    砖家的判断是按照它自己的思维来诊断患者如何生病的,患者只能按砖家的思维逻辑来生病,超出预期的都是医院的过错,反正砖家不会错

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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