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儿溺水后就诊,医方未能实施必要且有效的抢救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22 19:50:09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6日,李某燕带女儿邱某到x县x休闲庄游玩。当日16时01分左右,邱某在x休闲庄溺水,17时07分由家属送至x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情况:患儿因“溺水后神志不清1小时”入院。入院诊断:溺水。

入院后告病危,给予了吸氧、心电监测、清理气道、扩容、抗感染、保护胃黏膜、降颅内压、预防出血、改善循环等对症、支持治疗,并完善相关检查。患儿于18:40开始出现病情进行性加重,神志不清,面色清灰,口唇发绀,血氧饱和度及血压测不出。

心率70次/分,呼吸13次/分,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双肺呼吸音减弱,全身冰凉,CRT>3秒。被告予以患儿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肾上腺静推等抢救处理。经抢救,患儿18:50呼吸心跳停止,心电监护仪显示直线,19:14心电图呈一条直线,19:25宣布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邱某的死亡给患者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594047.20元。

三、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患儿邱某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多种原因造成,谁也不能保证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患儿家属未能详细向医院陈述具体的溺水时间和溺水后的处理情况。原告诉状上的陈述与在鉴定机构的陈述相互矛盾;

而鉴定结论并未明确鉴定依据的从溺水到入院的时间是1小时还是30分钟,这会影响到鉴定机构对医院诊疗行为及后果的判断,因此,对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力的鉴定意见,请法院结合案件实际部分不予采纳。

原告方存在严重过错,在患儿溺水后处置不当,未及时联系120及送医救治,错过抢救时机,入院后病情陈述存在不详实,医院对患儿的疾病诊断明确,入院后立即抢救处理,患儿经规范抢救无效死亡,系患儿疾病本身演变、发展所致。

患儿入院后全治疗过程均按照溺水、吸入性肺炎、休克等疾病诊疗指南、诊疗常规操作,诊疗行为未违反《内科学》第九版等医学教材与专家共识。鉴定意见对医院的诊疗行为都是以教科书的标准来衡量评判,以此一刀切来认定医院的过错有失偏颇。

法律所规定的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等于完全符合教科书的操作规范,鉴定意见以教科书的规范来衡量一般县级医院的医疗水平是不科学、不客观、不公平的。即便是级别更高的医院,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答辩人认为不能完全采纳,否则会有以鉴代判之嫌。

关于答辩人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问题,答辩人认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本案并不存在伪造、变造病历的情况,并不是根据病历书写是否规范来推定答辩人的过错,原告要求增加10%赔偿比例的观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已经对溺水的经营场所提出了诉讼。答辩人认为,应该综合全案考虑,不能单纯的按照鉴定意见的原因力来划分各方的责任。鉴定意见的原因力与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不是同一概念。

就本案而言,患儿发生严重的溺水事件后患儿的病情是一个进行性的,患儿溺水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起因,应该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的过错程度,综合进行评判。原告方要求答辩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答辩人认为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四、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对邱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同等原因力;x县人民医院已尽到说明义务、取得申请人同意的义务。因本案的鉴定原告邱某杰支付鉴定费11500元。

五、庭审意见

1、就x县人民医院辩称关于鉴定机构未明确鉴定结论的得出是基于溺水到入院时间是1小时还是30分钟的问题,结合鉴定意见中分析说明部分的内容以及本案查明的从患儿17时07分入院到18时50分才予以气管插管并清理呼吸道呕吐物、复温措施全程仅简单的采取了盖被方式等事实;

鉴定结论的得出主要依据的是患儿邱某17时07分入院时及病程进展中当时的各项生理指标与是否采取了必要且有效的抢救措施相对应,而送医时间的长短并不影响被告x县人民医院根据当时患儿的各项生理指针采取与之对应的有效诊疗措施,故被告x县人民医院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患儿家属未能详细向医院陈述具体的溺水时间和溺水后的处理情况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入院情况已载明“溺水后神志不清1小时”入院,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家属存在过错的问题,并不影响被告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不予采纳。

3、确认x县人民医院应当按照过错原因力大小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50%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病历资料书写及管理不规范应再承担10%责任的主张,鉴定意见已就被告的该项过错综合整个诊疗行为进行了分析论证和考量。

六、法院判决

2023年6月9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原告50%的责任,赔偿原告478602.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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