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对心梗合并症未行进一步检查,导致精神病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6-22 19:50:08

一、患方诉称

2014年5月13日李某文入住被告x省精神卫生x分院,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TP,后长期在此处住院治疗。2020年4月18日22时40分左右,李某文在x省精神卫生x分院死亡。x省精神卫生x分院并未提供李某文2014年5月13日至2020年4月18日的病历。

二、患方观点

被告x省精神卫生x分院存在遗失、隐匿李某文病历资料的情形,且未对李某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进行检查及治疗,亦未对李某文及其家属告知前述病情及医疗措施,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合计483956元。

三、被告x省精神卫生x辩称

患者死亡之后我们及时对病历进行封存,原告要求看病历时我方也及时提供了,并没有隐匿,患者经尸检也确认了死因,原告需要鉴定我方也配合鉴定。李某文的死亡原因属于自身疾病导致,并非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引起。

四、被告x省精神卫生x分院辩称

1、李某文于2014年5月13日精神疾病伴TP(+)入我院,症状为意识清晰,幻听、被监视感、被害妄想、自知力丧失、社会功能明显受损、意志行为障碍。诊断结论:1、器质性精神障碍;2、TP(+)。我院在住院期间进行正常治疗及护理。

2020年04月18日22点8分许患者李某文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口唇发绀,发现上述情况后值班人员立即进行处置,22:15分患者出现心脏骤停,呼吸停止,值班医生对患者进行抢救、立即给予肾上腺素1mg*1支,静推,同时给予吸氧、胸外按压.

22:25分病人心跳未恢复,再次给予肾上腺素1mg*1支静推,并继续胸外按压,22:35分病人心跳未恢复,再次给予肾上腺素1mg*l支,继续胸外按压,22:45分病人经抢救后心肺复苏失败,心电图显示:心脏停搏,抢救无效死亡。

在以上事发过程中,在李某文病情变化发生后我们发现并采取急救措施,并立即进行抢救,所有抢救行为均是及时进行,没有耽误,已经尽到诊疗义务并采取急救及抢救措施。

2、患者入院时家属李某峰对住院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书、所患疾病、采取措施及风险知情同意书、精神科患者住院协议书等入院告知书上均已签宇,对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均进行了告知,家属已经知情并签宇确认,并与院方签订保证书。

我们虽然积极评估,预防,救治,但有些时候也很难避免,也需患者及家属了解相关知识及风险,正确认定患者发生心源性猝死的问题。本案中患者李某文在院发生猝死是意外,我方在李某文住院期间已尽到诊疗义务在事发时及时抢救。

3、患方认为院方存在“遗失、隐匿李某文病历资料的情形,且对李某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进行检查和治疗问题”。院方认为与事实不符,我院第一时间封存并积极配合提供患者李某文住院期间所有病案资料,患者病历资料完整,双方已经签字,备查,且院方同意并配合进行第三方的鉴定。不存在原告提及的遗失、隐匿李某文病历资料的情形。

4、李某文住院期间我院定期对其进行心电图检查,纵观患者整个治疗经过,患者有心电图检查异常,我们视病情结合临床表现均给予了复方丹参片等药物治疗。根据医学常识心肌供血不足不属于严重心脏病,不需要长期改善心脏供血的药物预防性治疗;

这也是根据医保政策的要求,禁止在没有指征和结果异常的情况下给患者预防性用药。况且我们定期都给患者复查心电图,故不存在患方提及的未对患者进行检查和治疗问题。

五、尸检结果

李某文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引起急性心肌缺血而死亡。

六、鉴定意见

x省精神卫生x分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既往冠心病病史询问不规范;入院后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律,房性早搏,不排除下壁陈旧性心肌梗死的情况下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检查;

没有针对性的采取降脂、抗血小板凝集、扩冠等药物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李某文因急性心肌缺血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判决,被告x省精神卫生x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98,202.1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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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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