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产妇顺产后死亡,未能遵守羊水栓塞诊治指南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6-24 14:53:08

一、患方诉称

2019年8月27日,武某因“三胎,孕39周”到被告处住院待产,2019年8月28日13时20分武某顺产一女婴。当时武某未出产房,13时58分院方医生告知武某产后出血过多需要手术,让武某家属签字同意。家属签字后,14时20分,院方医生告知武某病情严重,需要转院,让武某亲属签字同意。下午16时左右武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采取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不当,导致了武某死亡,给原告以及整个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651579元。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四、尸检结果

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

五、鉴定意见

依据:《羊水栓塞诊治指南》;结论:x医院x医院不足医疗行为与产妇武某产后因羊水栓塞而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

六、医疗过错分析

1、产妇武某39+4周G5P2LOA‘羊水过多’入x医院分娩,2019年08月28日13:20产道助娩一活婴,娩出时产妇诉称头痛,随即意识丧失,被发现产道出血600ml,给予纱布条1块填塞产道后出血减少,同时监测血压、心率,抢救用药、配血于14:20分开始输血;

邀请ICU会诊单记录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14:20’,急会诊记录时间‘2019年8月28日14:54接电话通知会诊抢救,15:10到达现场,PE:双侧瞳孔散大,光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心音消失’,就地心肺复苏抢救。

记录时间为‘2019.8.28.15:20’。产程记录:12:20羊膜自破;之前三次记录宫缩强度‘弱’;而分娩记录:胎膜破裂:2019年8月28日12时20分,‘人工破’打‘√’。

2、作为自然破膜后发生羊水栓塞,则属于自然发病;而人工破膜行为,理论上为羊水栓塞发生的相关危险因素之一。

3、病历中均未记录确诊的‘羊水栓塞’。整体抢救过程中既缺乏专家组负责人也缺乏院方统一指挥的抢救管理人员。尤其在进一步就地‘手术’或‘转上级医院’执行犹豫不决。

4、综上分析认为院方依据典型临床症状尽早及时明确诊断羊水栓塞不够当机立断,进一步抢救决策存在延误,可能影响针对性抢救措施的执行;依此判断存在延误诊治情形。

5、关于抢救。临床予以‘气管插管、加压给氧’,听证证实予以气囊挤压,未连接呼吸机辅助供氧,临床呼吸循环支持效果不济,武某出现缺氧和休克。

13:43至14:38时间段内,武某生命体征相对平稳,是接受手术抢救、转院进一步抢救的‘窗口期’,延误抢救。

6、病历实时记录不足,造成现今难以准确重建当时医疗经过。

7、产妇武某死于分娩产程中发生的羊水栓塞,而生产中发生羊水栓塞具有不可预见性。然院方上述不足医疗行为对武某产程中羊水栓塞存在诱发作用;及时明确诊断羊水栓塞存在犹豫,未能建立强有效的呼吸、循环支持,急会诊通知延误等,均影响救治效果,导致武某脏器损害加重而死亡。

8、尽管羊水栓塞难以预见、起病急、病情凶险,文献报到死亡率高,但仍存在规范及时抢救而治愈者,并非完全必然死亡。对于个案而言存在两种结局:抢救有效和无效。由此,对业已发生羊水栓塞者而言,临床规范抢救行为非常关键。

9、院方属于二级等级水平,予以相当水平评价较为合理。而发生羊水栓塞的羊水条件属于患者自身情形,羊水栓塞病情的危重程度决定病情发展和损害发生,医疗行为表现为救治干预,并不能保证‘必然治愈。

七、庭审意见

本院根据鉴定意见作出的原因力大小以及本案病例记录存在前后矛盾之处、未能及时明确诊断羊水栓塞、存在延误诊治且在患者武某生命体征相对平稳处于接受手术抢救、转院“窗口期”时未及时施行手术或转院,导致其丧失获得救治的时机等实际情况,酌定x医院承担36%的赔偿责任。

x医院应赔偿各原告各项损失446296.45元[(医疗费5514.36元+死亡赔偿金788840元+丧葬费410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04294元)×36%=446296.45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两项合计474296.45元。

八、法院判决

2021年4月6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36%的责任,赔偿原告474296.4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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