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外请专家对手术研判不充分,未及时手术致刀伤患者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6-26 17:22:46

一、患方诉称

2020年4月15日,患者盛某(男,17岁)因伤被送至x医院救治,x医院收治后给予输液等治疗,但抢救措施不积极。在家属要求转院的情况下,x医院迟迟不办理转院。在延误数小时的宝贵时间之后,x医院才将患者转至省人民医院,但x医院血浆储备不足,导致转院中途血浆用完,患者未能得到有效救治导致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延误治疗等行为造成了患者伤情得不到积极有效的救治,终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请求:x医院赔偿原告588186.2元。

三、被告x医院辩称

患者盛某系因受到他人严重人身伤害而死亡,不是x医院治疗导致其死亡,x医院并非直接侵权人,只是间接治疗的医疗单位,其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主观性较强,没有引用客观依据;

该报告自身就认为原因力评定属于学理探讨内容,没有科学依据,故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此外,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医疗损害赔偿不能重复主张,且赔偿标准应适用x省的相关标准(死亡赔偿金750800元、丧葬费39518.5元),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四、尸检结果

死者盛某系单刃刺器刺穿胸腔致右肺、膈肌、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原因之间为宜;2.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规范,无明显过错。

六、医疗过错分析

1、x医院对患者刀刺伤病情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严重预后预判不足,未及时考虑到患者内脏损伤的可能性,对救治过程中的主要诊断缺乏及时性、准确性,对及时救命手术的必要性及自身条件受限时外请专家手术的可能性研判不充分。根据现场调查,医方胸外科、普外科相关主任专家未及时到场指导并及时行手术探查清创止血。

2、患者为刀刺伤、右侧血气胸,血压及脉氧低,x医院对转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判仍不够充分,输血升压、纠正缺氧尚有所欠缺。

3、x医院门诊病历书写欠规范,如入院后医方请胸外科、普外科等科室会诊,但门诊病历中未见会诊时间的详细记录等。

4、x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的及时抢救。同时,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为刀刺伤,且损伤严重、多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受当地医疗水平所限,救治存在一定难度。

5、患者因“刀刺伤4小时”转送至省人民医院,入院时患者深昏迷,血压脉氧测不出,心音、呼吸音未闻及,大动脉搏动未触及,无自主呼吸、自主心律,双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医方诊断为“刀刺伤、失血性休克”明确,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开放静脉通道、肾上腺素等处理,符合诊疗规范。

七、庭审意见

关于医疗机构赔偿责任比例的问题,应结合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身体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辩称,患者系第三人侵权导致死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此本院认为,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本案系“多因一果”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患者盛某右肺、膈肌、肝脏破裂,但如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亦有生存之可能。

综合考虑x医院的过错程度、患者自身伤情及病情进展等因素,本院酌定x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应认定为合计796976.99元,被告x医院应承担45%的赔偿责任即358639.65元。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6000元,故x医院合计应赔偿原告394639.65元。

八、法院判决

2020年10月28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45%的责任,赔偿原告394639.65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1

乐正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