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抑郁症患者住院期间病房内自缢身亡,医方赔偿近70万元

乐正康康 2024-06-19 12:22:31

一、患方诉称

顾某(男)于2020年4月24日因“情绪低落、兴趣减退3个月”至被告某某医院心身科门诊就诊,后被收至被告心身科病房住院。入院后被告明确诊断患者为“复发性抑郁障碍重度发作”。

住院过程中,被告医护人员未能重视患者的病情变化,并且频繁违规更换药物,导致患者抑郁病情急剧恶化,继而于2020年5月4日,在被告医院病房内自缢身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某某医院心身科作为专业的精神疾病治疗机构,其医护人员违反精神科诊疗、护理常规,怠于履行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监督、看护、管理职责,疏于防范重度抑郁患者的高度自杀风险,在医疗、护理、患者及家属告知、病房的选择与管理等多环节存在重大过错。

导致患者病情迅速发展,终发生自杀的严重后果。原告认可某医学会的专业鉴定意见,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程度,向被告提起前列侵权损害赔偿诉请。恳请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判如所请。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对某医学会出具某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同意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无异议。

四、某医学会鉴定意见

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某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护理等级不当、防消极措施欠严密、病情风险预测不足、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患者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过错为同等原因力。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1992年起诊断抑郁症,此后长期服药控制病情。2020年4月24日患者因情绪低落、兴趣减退3个月于医方住院治疗。

根据患者精神检查(情绪低落,无易激惹,无情感高涨过程,意志要求存在等),评估量表(自杀风险评估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等),医方诊断“复发性抑郁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发作”正确。

2、患者为复发性重度抑郁症,入院时自杀风险评估8分(中度风险),医方收治开放式病房、II级护理,存在过错。根据临床上精神科住院抑郁症患者自杀及护理干预的常规,对于该类患者应给予封闭式病房(如无封闭式病房,应建议转入专科医院治疗),精神科I级护理。

3、4月28日长期医嘱开具防消极,但病程记录未见改变医嘱的理由,病史及护理记录均未见防消极措施、监测记录等,存在过错。

4、患者入院后医方根据病情变化,给予调整药物抗抑郁、镇静等治疗,并曾考虑行MECT治疗,但患者表示拒绝。根据中华医学会《中国抑郁障碍防治指南》,结合患者病史,医方用药未违反诊疗常规。

5、患者入院后,针对病情反复、治疗方案的更改以及自杀风险的评估,医方与家属沟通不充分,无书面告知。

6、目前状况患者自缢死亡。

7、患者为重度抑郁发作,自杀风险高,难以完全防范,是患者自缢身亡的一部分原因。医方在医疗行为中存在护理等级不当、防消极措施欠严密、病情风险预测不足、告知不充分的过错,亦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月18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合计699758.5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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