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减重缩胃术致肝挫裂伤患者死亡,医方赔偿178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06-22 19:49:46

一、患方诉称

2021年10月28日,患者李某实至被告处就诊,后于2021年11月2日入院,在完成各项检查后于11月9日中午行缩胃(袖状胃)手术。次日,患者临床死亡。

二、被告辩称

对患者在被告处的就诊情况以及死亡事实无异议,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鉴定意见仅能出具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的幅度为56%-95%,不能直接确定为95%。

若患者系肝挫伤出血导致死亡,血压应持续下降,但患者血压系突然下降,故患者并非系肝挫伤出血死亡的,现即使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方的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被告也仅认可56%的原因力。

三、尸检结果

死亡原因为出血3200ml致失血性休克,病理诊断是肝挫伤1.5×1.5×1cm。

四、鉴定意见

某某医院在对患者李某实的医疗过错系主要原因,参与度建议为95%。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李某实2021年11月2日入院诊断为代谢综合征、高脂血症,脂肪肝,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2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肾病II期,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动脉扩张,胆囊术后等。入院查BMI32kg/㎡,拟行减重手术。

2021年11月8日医患双方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2021年11月9日医方为患者李某实行腹腔镜垂直(袖状)胃切除术,次日(2021年11月10日)李某实死亡。

2、医方虽然在2021.11.8术前小结记载有“注意事项:术中术后出血;术中损伤重要脏器及血管,引起大出血;术中操作仔细,尽量减少出血及重要组织及脏器的损伤”,但术前小结系医方单方记录,而医患双方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并未包括可能损伤脏器等内容,医方相关告知不充分。

3、患者肝挫裂伤的形成与手术密切相关,而手术记录缺少相关记载,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

4、患方述2021年11月10日4点患者血压下降,监护仪没报警,但患方缺少证明材料。查医方当日4:23医嘱予以多巴胺静滴,而护理记录为:4:00血压144/89mmHg;4:30血压55/35mmHg,患者诉疼痛难忍等,告知医生,予多巴胺等。提示4点23分之前已有血压下降等表现。

5、2021年11月10日医嘱:5:50腹水+定位(床边)1次,执行时间07:57;而床边超声报告单检验日期记载为:2021.11.100:00:00。

医方解释B超大概是5点10分左右赶到病房,B超机器上时间没有做修正。医方解释与客观记录不符,且医方从2021.11.916:1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到2021.11.1009:20抢救记录之间,未见相关病程记录,医方未尽注意义务。

6、患方述手术病人住内科病房,2021.11.10患者血压急剧下降时,先到场是内科医生。查2021.11.2首次病程录、2021.11.916:16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均记载为“减重糖尿病代谢外科”,医方也进行了解释:是代谢中心综合性科室,先到场的是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很快也到了。

但无论是内科还是外科医生谁先到场,医方都应对患者病情高度负责。对于具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发基础疾病的患者,患者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医方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7、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且告知不充分,存在医疗过错。

8、患者李某实2021.11.10因腹腔积血3200ml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损害后果符合“死亡”。

9、医方虽然术前诊断基本正确,拟采取的手术方式符合诊疗常规,但患者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10、李某实自身存在代谢综合征、高血压3级、糖尿病肾病等疾病,会对抢救等造成一定影响,其死亡损害后果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等因素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六、庭审意见

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该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按照9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损失共计1,822,936.40元,按照95%的比例计1,731,789.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7,500元、律师费10,000元、鉴定费19,350元、尸检费15,000元,共计1,823,639.58元,由被告赔偿。

因原告方某5有36,625.90元向被告结算,故经抵扣后,被告仍需支付两原告赔偿结算款1,787,013.68元。

七、法院判决

2023年11月24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按照95%的比例计,支付原告宋某、李某赔偿结算款1,787,013.68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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