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手术切除标本送第三方病理检测,将胆管癌误诊为胆囊炎

璞玉康康 2024-06-21 12:10:43

【认定事实】

2022年4月23日,程某因反复右上腹疼痛就诊于x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肠粘连,于2022年4月26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术后胆囊病理材料经x医院送x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为慢性胆囊炎、胆总管炎伴色素性结石,住院治疗至2022年5月9日出院。

2022年11月30日,程某又因腹痛半月余至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肝门部胆管恶性肿瘤、胆囊切除术后状态,家属商议后要求转外院治疗,于2022年12月4日出院。2022年12月12日,程某至x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肝右前叶占位,肝内胆管癌、胆囊切除术后。

于2022年12月16日行PTCD穿刺左肝内胆管,2022年12月19日行PVE治疗栓塞门静脉右支。2022年12月19日对送检的x病理HF2022014469-A01、B01、B02进行病理会诊,病理诊断为HF2022014469-A01慢性胆囊炎、HF2022014469-B01、B02间质内见散在异型腺管,局部累及神经组织,考虑腺癌。

于2022年12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肝右前叶占位、肝门胆管占位、胆管癌;胆囊切除术后。2023年1月29日,程某再次至x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肝门胆管癌pT2bN1M0,Ⅲc期,2.肝右前叶肝内胆管癌pT3N1M0,Ⅲb期,3.胆囊癌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

于2023年2月8日行腹腔镜内粘连松解+右半肝、部分肝Ⅳ段、肝外胆管切除+肝总动脉旁、腹腔动脉旁、肝十二指肠韧带、胰头后淋巴结清扫+左肝管整形+胆肠吻合术,于2023年2月22日出院。

2023年3月10日,程某又至x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3月13日,x医学检验实验室将x医院送检的原程某病理资料(原单位病理号HF2022014469)送x医院病理科进行病理诊断,x医院病理诊断为1.慢性胆囊炎亚急性发作、2.(胆总管)中分化腺癌,住院治疗至2023年4月10日出院。

【原告认为】

2022年4月23日,程某因右上腹疼痛10余天加重1周到x医院就诊。住院期间,程某经B超、CT检查,均显示肝脏有异常,但x医院忽视程某的病情,将程某诊断为胆结石。在有影像资料显示程某的肝门部位有异常,x医院没有进行肿瘤物检验检查,就进行胆囊腹腔镜手术。

违反诊疗规程将程某的胆囊病理外送给没有医疗资格的第三方检验,造成误检。x医院没有及时诊断出程某的病情,造成医疗失败,且x医院的手术失败,导致程某的病情继续发展,以至于程某右肝切除,无法修复,直接影响正常代谢。

对程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构成伤残。x医院违反诊疗规定,具有明显过错,且诊疗医务人员医疗资质不符合法律要求,属超范围执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x医院赔偿共计50万元。

【被告x医院辩称】

程某诉称的事实,部分与实际不符。相应的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程某的合理损失,建议参照鉴定意见按照参与度20%予以认定,x医院已经支付的70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鉴定费9800元按照过错比例分担。

【鉴定结果】

原告程某,男,1966年1月1日出生,肝切除1/3以上构成七级伤残;x医院对程某的诊疗过错为次要原因(建议参与度20%-40%)。

【法院认为】

程某认为,x医院住院医师吴x的执业类别为中医,本案吴x属于超范围执业,鉴定意见对此未予以分析说明的意见,因案涉的司法鉴定是就诊疗行为这一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吴x是否超范围执业不应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

且吴x并不是程某在x医院的手术医师,作为中医医师在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程某该诉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程某对鉴定意见不服,就鉴定分析中的专业性问题提出异议,应属于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差异。

程某据此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参照鉴定意见及相关统计数据,本院确认程某就其在x医院诊疗造成的相关各项损失共计518312.39元,本院确定由x医院赔偿其中的40%即207325元。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29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共计20732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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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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