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外伤后右胸腔脓肿治疗后致患者肾衰,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乐正康康 2024-05-23 06:03:31

一、患方诉称

2017年5月4日,原告,男, 1968年4月29日出生,以“外伤致右胸部疼痛伴活动受限5天”之主诉入住被告骨科,被告入院诊断后,2017年5月11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右侧胸腔脓肿清除、胸腔剥脱、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被告给予抗感染、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但未遵照诊疗常规及时换药。

同年5月17日始,原告出现高热,被告医师仍未予以足够重视;5月21日原告伤口流脓,四肢出现红点,被告仍未处理,直至5月25日才进行肾内科会诊,并于5月26日将被告转入肾内科进行透析治疗,后于2017年8月28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后经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告过错责任为20%,赔偿合计267071.87元;被告已赔偿原告当时所产生的部分损失。但原告当时仅主张5年的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事后原告并未痊愈,一直处于透析治疗过程中。现五年时间已过,但原告后续依然需要进行透析治疗,诉求被告赔偿164150元。

三、被告x市x医院辩称

1、被告已完全履行了x11820号民事判决,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至2025年3月23日,2025年3月24日之前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应予以驳回。

2、依据鉴定意见,2025年3月23日后,原告是否需要后期治疗尚不确定、尚未实际发生,被告无需赔偿。

3、x1182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5年后如仍需护理,可另行起诉”,2025年3月23日后,原告是否需要护理尚不确定、尚未实际发生,被告无需赔偿。

4、如果后期原告确需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仅同意赔偿实际发生的20%,并且原告系医保职工,对后续治疗费被告仅赔偿其个人支付部分的20%。

5、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交通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鉴定意见

1、x市x医院的诊过错与曹某的病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2、曹某肾衰竭评定为二级伤残。

3、被鉴定人曹某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等级评定前一日,营养期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4、被鉴定人曹某目前处于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

5、被鉴定人曹某后续给予血液透析机口服药物等对症治疗,每个月约需人民币玖仟元,治疗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视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五、庭审意见

1、2018年11月12日,想司法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曹某后续给予血液透析及口服药物等对症治疗,每个月约需人民币玖仟元,治疗期限为伍年,伍年后视临床治疗情况而定。(评估费用仅供参考,也可以临床结算票据实际支出为准)。”现五年期限已满,双方并未申请鉴定。

2、关于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实为在上次鉴定结论作出的2018年11月12日之后所产生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的后续治疗费x7411号判决已经确定;

结合原告举证从2023年11月13日起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2024年3月7日),本案宜以原告实际花费为准计算医疗费数额更为客观真实,亦符合公平原则,原告并未举证该阶段其产生医疗费,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关于护理费,原告确需要长期护理,x7411号判决已经支持了原告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的护理费,之后从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的费用,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核定为:124天乘150元为18600元。

4、关于原告诉请要求的交通费,应核算从2017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8日该五年期间之后的相关费用,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的费用核定为:565天乘3.89元为:2197.85元。

5、关于2024年3月7日之后的医疗费、2024年3月15日之后的护理费、2024年3月15日之后的交通费,原告随着时间的推移可另行进行主张。

6、关于被告辩称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的费用一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判决,被告x市x医院支付原告曹某(护理费18600元及交通费2197.85元和计20797.85元的20%):4159.5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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