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27日,仇某芹驾驶载带袁某琴的电动三轮车在某市某镇某村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上午9:53,袁某琴因“跌倒致头昏头痛呕吐约2.5小时”至某市某某医院门诊就诊,后办理住院,下午4:50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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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2日,经某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朱某风、朱某艮、袁某强与仇某芹达成调解协议:仇某芹愿意一次性赔付死者袁某琴直系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等项费用合计50000元整,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死者袁某琴直系亲属对仇某芹的过错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同意车辆放行。后朱某风、朱某艮、袁某强又因与某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起诉至本院。
二、患方观点
2023年3月27日早上7时许,袁某琴上班途中跌倒,到单位后感到不适,前往被告处急诊,后办理住院,诊断为:1.脑内出血:2.高血压病3级(高危):3.脑挫伤:4.枕骨骨折(右侧):中医诊断为眩晕(气血亏虚证)。16:50死亡。诉请被告赔偿887070.8元;
三、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1、患者因上班途中坐在同事电瓶车后跌倒后致颅脑损伤,某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电瓶车驾驶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该案件符合相关工伤认定;
三个方面的责任程度之和明显超过100%,这样当事人获得的赔偿额就有可能高于其实际损失,违反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请求法庭仍将原告的三个赔偿案件合并处理或者酌情降低本案的赔偿比例。
2、对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清单部分赔偿项目,其中医疗费金额2331.01元无异议。关于朱某风、袁某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袁某强的夫妻关系情况事实不清,其妻子如果还在世的话应当由其妻子进行扶养。朱某风的残疾证明不能作为主张抚养费的法定依据。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无异议,误工费没有提交收入证明,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偏高,患者送到医院就一直处于抢救状态,也不需要上述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关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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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袁某琴,女,于1976年8月26日出生。某市某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的大小为同等原因。
五、庭审意见
1、颅脑外伤的诊断根据头部外伤史、伤后的临床表现,结合头颅CT等辅助检查可明确诊断。颅脑外伤治疗包括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
2、原告损失合计1660232.51元(不含医保垫付费用),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及比例的确定,应结合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情确定某市某某医院对患者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830116.26元。
3、患者袁某琴已死亡,三原告系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因交通事故及工伤赔偿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与本案医疗过错责任相加之和超过100%,原告存在重复获赔,违反侵权赔偿的填平原则,故应酌情降低本案责任比例。
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因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主张的赔偿,并不影响其基于医疗过错行为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交通事故或因工伤是否获得实际赔偿不能作为本案中被告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
此外,虽然原告已与交通事故责任人达成调解协议获得部分赔偿,但结合本案中获得的赔偿总金额并未超出总损失,故不存在重复获得赔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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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830116.2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