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胸椎爆裂性骨折术后出现不全瘫手术并发症,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5-16 03:26:22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9日0时27分,原告陈某广因摔伤到被告市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胸5-8椎体爆裂性骨折;2.环椎前缘线型骨折;3.胸4椎体棘突骨折;4.左第1、5、6、7肋骨骨折;5.右额颅骨凹陷性骨折;6.头部软组织挫裂伤;7.肺挫伤。

诊疗经过:于2020年4月8日行胸5~8椎体爆裂性骨折经皮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术后出现胸5-8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不全瘫,右下肢肌力0级,于2020年7月21日行胸5~8椎体爆裂性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原告陈某广于2020年8月28日出院,请专家治疗支出5000元。

出院诊断:中医诊断:骨折、淤血阻络证;西医诊断:1.胸5-8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2.胸5-8椎体爆裂性骨折术后不全瘫;3.环椎前缘线型骨折;4.胸4椎体棘突骨折;5.左第1、5、6、7肋骨骨折;6.右额部颅骨凹陷性骨折;7.肺挫伤。

出院医嘱:1.注意监测血压、低盐低脂饮食;2.加强营养,补充钙剂;3.加强功能锻炼;4.如有不适,随时就诊。原告又于2020年12月16日到x市人民医院进行神经电生理检查,花费医疗费327元。

二、患方认为

术后右下肢肌力Ⅲ,活动受限,右季肋部以下感觉减退。大便需开塞露通便处理,即原告术前不存在的情况,术后反而出现。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77726.45元,按80%过错计算为382181.16元。

三、被告市一医院辩称

1、x大学医学出版社出版的2018年第二版《x骨科教程》中的第一部分第十章胸腰椎骨折:胸腰椎骨折的手术治疗:4、手术治疗胸腰椎损伤的指征:不稳定骨折爆裂性骨折属于不稳定骨折=患者胸5-8椎体爆裂性骨折属于不稳定性骨折,有手术适应症,行胸椎手术治疗是有适应症的,是符合胸椎爆裂性骨折的诊疗规范的。

2、胸腰椎骨折手术治疗的并发症: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2009年1月第6版《洛克伍德一格林成人骨折》第40章七并发症(二)手术并发症:脊柱手术过程中有进一步神经根损伤的危险,搬运病人、牵幵脊髓或神经根、安置固定器械或术后硬膜外血肿都能造成神经损伤。明确指出脊柱手术有损伤神经根的并发症。

3、手术前患者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医生已将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详见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对术中可能因意外损伤神经根及脊髓损伤导致症状加重甚至完全性瘫痪的风险也了解清楚。是在患者及家属了解手术合并症的前提下才进行手术。

4、患者陈某广行胸5-8爆裂性骨折术后出现右下肢肌力2级,活动受限,右季肋部以下感觉减退,大便需开塞露辅助排便属于手术并发症,我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及医疗法律法规,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原告陈某广,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属十级伤残。陈某广无必需的后续治疗费用。市一医院对陈某广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为60%~70%。

五、庭审意见

原告陈某广损失合计174449.4元,酌定被告市一医院承担65%的赔偿责任,为113392.1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15392.1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判决,被告x市x人民医院承担65%的责任,赔偿给原告陈某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392.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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