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尽告知义务,未及时发现宫外孕导致患者九级伤残

乐正康康 2024-05-14 02:49:08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021年期间,张某利在x中医院就诊,进行了彩超检查、辅助检查等;2021年4月24日-2021年4月27日在x市人民医院住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异位妊娠破裂,子宫肌瘤,进行了左侧输卵管切除术。

二、患方陈述

2020年12月5日,原告经人介绍到x市x区中医院进行备孕,用复方玄驹胶囊辅助备孕。2021年1月30日原告与其丈夫共同服用复方玄驹胶囊,女吃维e,男吃五子衍宗丸和头孢。经检查,原告子宫及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2021年3月27日原告自测有孕,但有褐色分泌物,已经停经5天。

到被告处做检查,医生安排下做抽血早孕三项,确诊有孕,但孕酮低,用药物保胎(烯炳雌醇和黄体酮胶囊)。2021年3月28日服药第二天,早上十点出血,到中医院就诊,建议保胎试试,继续保胎治疗,打黄体酮五天,并继续服用烯炳雌醇和黄体酮胶囊。

2021年4月2日复查做彩超,在宫腔内没有发现孕囊,卵巢附件无异常,医生让自然流产,回家后五天,流血量太少。2021年4月18日原告流血十天,自己感觉一直流血不大好,到中医院检查,医生让做彩超膀胱充盈好。未发现有宫外孕。子宫及双侧附件区未见明显异常。

医生开了宫血止,云南白药和妇可靖。回家三天依然有血,给医生打电话,医生电话内说有炎症子宫收缩不好,让吃头孢。2021年4月23日原告依然有血,自己感觉不好,身体感觉不舒服。到x市人民医院检查做早孕三项和彩超,诊断为宫外孕。经手术治疗,原告被切除了左侧输卵管。

三、患方观点

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18日怀孕期间,原告到被告处检查,被告从未在门诊病历本记录过原告的任何诊断状况,也从未作出可能存在宫外孕的诊断。后原告手术切除左侧输卵管后,打12345市民专线投诉。2021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门诊病历,此门诊病历明显与彩超的提示明显不符,是事后补造的。

原告多次到被告处进行检测,彩超均显示未见明显异常,未发现宫外孕。被告的错误诊断导致原告被延误治疗,最终致使原告被切除左侧输卵管。原告未曾孕育过子女,就被切除左侧输卵管,导致日后孕育困难。

四、被告x中医院辩称

1.原告起诉所说的门诊诊断与原告起诉的内容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原告只是因为备孕和调理到我院进行诊断,至于宫内孕还是宫外孕与我院没有关联性,同时宫外孕初期是很难发现的,因此原告所依据的请求与诊断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原告是在x市人民医院进行的手术治疗,如果确实存在诊断错误和医疗错误,可以向x市人民医院进行主张,同时被告也保留追加x市人民医院作为被告人的权利和请求。

3.按照医疗损害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应当明确诉求的法律依据。

五、鉴定意见

1.x中医院在为被鉴定人张某利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义务、注意义务不足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左输卵管切除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轻微作用。

2.被鉴定人张某利,女,1993年3月19日出生,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3.被鉴定人张某利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限为60日。

六、损失计算

1.医疗费5320.26元,由住院病案、医药费发票、用药明细等证实;

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日×3日=150元;

3.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误工费为7745.4元(86.06元/日×90日);

4.护理费,为86.06元/日×60日=5163.6元;

5.交通费600元。根据张某利就医地点、时间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600元。

6.伤残赔偿金174904元。根据鉴定意见,张某利已构成伤残九级一处,其赔偿系数为20%,残疾赔偿金为174904元(43726元/年×20年×20%)。

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某利因左侧输卵管切除致残,这对张某利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张某利的精神带来了痛苦。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8.鉴定费11880元。张某利依法提交了因申请伤残鉴定支出的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张某利主张营养费,根据司法审判实践,本院不予支持。

9.综上,张某利所受损失总额为207763.26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判决,被告x市x区中医院应当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利各项损失共计31164.4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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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正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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