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违反医疗管理规定擅自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致医疗事故

乐正康康 2024-05-09 02:27:37

一、患方陈述

2019年9月16日原告马某因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到被告x医院就诊,被告接诊后安排原告住院治疗,并于2019年9月19日为原告行“左侧髋关节置换术”,手术后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对原告拍片复查;

已经发现原告手术后存在“左侧全髋置换术后,髋臼旋转中心上移、外移,左侧一枚螺钉穿出骨皮质”等问题。但被告不但不作处理、还故意隐瞒病情,于2019年10月1日办理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左侧髋关节一直疼痛,2019年10月4日到被告处复诊拆线,2019年10月28日因左侧髋关节疼痛再次到被告处复诊。

被告仍然隐瞒实情,谎称原告症状属于手术后正常现象,未作有效处理,也未按规定书写病历。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被告仍然隐瞒实情,建议原告吃点止疼药即可,有时实在疼痛难忍被告就给原告打点止痛针了事;

之后原告曾因髋关节疼痛于2020年10月25日到x区××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2022年9月19日原告因髋关节疼痛再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诊断出一个“左侧人工髋关节脱位”后仍然未予处理,未按规定书写病历,继续对原告隐瞒实情;不得已原告2022年11月11日到x市中医医院检查。

二、患方观点

经中医院诊断提示,原告才知道被告为原告所行“左侧髋关节置换术”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属于医疗事故。之后原告向x区卫生局反映,卫生局介入后原告得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被告辩称

1、被答辩人马某在我院手术置换器械系人工器械,马某也是签字认可的,由于其年事已高身体机能退化,愈合机能远不如正常人手术有一定风险马某也是签字认可的,而非我院故意过错导致的,患者在康复期间是否按遗嘱休息调养?是否有二次伤害不得而知?

2、答辩人x医院,根据x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我方负主要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方应承担赔偿金额的70%。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有哪个医生会愿意把患者治坏,医者仁心,每个医护人员是尽心尽责的,没有哪一个医疗水平是完美无缺的,都是遵循了职业道德、职业水准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患者目前所描述的肢体问题,法庭可以当场检验他的术肢功能远远好于对侧,其他没有了。

四、x医学会鉴定意见

x医院在为患者马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马某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出现髋关节不稳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x医院负主要责任。

五、伤残鉴定结果

原告马某,男,汉族,1950年5月20日生,此次损伤致左股骨头坏死Ⅳ期、左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达九级伤残。

六、医疗过错分析

1、2019年9月23日x医院DR(片号:CXY014695)示:左侧全髋置换术后,髋臼旋转中心上移、外移,外侧一枚螺钉穿出骨皮质。

2、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中对髋臼旋转中心的高度及内置物的放置位置判断不够准确,固定螺钉穿出髂骨外侧骨皮质。

3、患者马某于2019年10月4日到x医院复诊拆除缝合线,于2019年10月28日、2022年9月19日到x医院复诊、行DR检查,x医院均未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门(急)诊病历。

4、患者马某于2022年9月19日到x医院复诊、行DR检查示:“左侧人工髋关节脱位”,x医院未引起足够重视给予相应处理。

5、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为x省限制类医疗技术,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须进行备案,x医院未履行此程序,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患者马某实施“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

6、患者马某患“腰椎退变性侧弯畸形,双膝关节退变”,与行“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出现疼痛、左侧人工髋关节间歇性脱位有一定关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0387.7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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