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胆结石取石手术发生肠穿孔并发症,医方赔偿166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4-05-13 02:41:26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8日,患者戴某因腹部疼痛至被告处就医,主诉“发现胆囊息肉1年余,中上腹疼痛1天”,收治原告入院。2021年6月17日,被告对戴某行ERC+EST+取石术(取石网篮、球囊)+鼻胆管引流,术后诊断为“肝外胆结石”。

2021年6月19日,戴某中上腹稍有疼痛,有发热,无黄疸。2021年6月20日,戴某体温上升。2021年6月21日,腹部CT检查发现戴某腹部后较多积气及少量积液,考虑为“十二指肠乳头憩室穿孔”;予胃肠减压,鼻胆管胆道引流,禁食,加强消炎、抑酶等治疗。

2021年7月3日,腹部CT提示戴某“胆囊内,肝周、腹膜后区较多积气及少量积液并引流后改变”。2021年7月4日,二次手术,术后患者病情有加重,此后转入x市x人民医院。2021年9月23日死亡,死亡主要原因为:严重脓毒症休克。

二、患方诉称

因术中操作不当导致十二指肠乳头穿孔。术后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病情不断恶化。后在家属要求下被告同意将其转至x市x人民医院治疗,但终因延误了治疗时机,医治无效于2021年9月23日去世。

三、患方观点

被告在对戴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为戴某死亡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被告辩称

被告术后处理积极、治疗得当。死亡赔偿金应按x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丧葬期间误工损失不认可,律师费过高。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未垫付过原告资金。

五、鉴定意见

医方医疗过错主要表现为告知不充分、不及时,ERCP手术未尽注意义务,且发生消化道穿孔后医方处置不当,出现开腹手术效果不佳、患者病情严重并死亡的后果。参与度建议75%。

六、庭审意见

1、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为患者选择了ERCP治疗手段,以及发现十二指肠憩室穿孔后,被告没有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情况,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及选择权;被告在胃肠道穿孔发生及发现问题上,存在严重过错,故被告应对医药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对其余项目承担95%的赔偿责任。

2、被告认为,被告严格按诊疗常规操作及治疗,无明显过错,责任比例应确定为56%。

3、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医疗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所以法院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主要判断来自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x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无明显不当,且原、被告不再申请重新鉴定。

4、综上,本院依法认定x司法鉴定机构就本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判案的依据。结合患者自身病情、被告过错程度等情况,根据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判决,被告x市x人民医院x分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损失1,665,979.74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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