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相关检查不完善且处理不到位,造成新生儿溶血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5-07 06:03:36

一、患方诉称

原告殷某琼因“G2P1、孕39+1周头位活胎待产”于2020年7月26日入被告处就诊。入院后被告为殷某琼行相关检查,于2020年7月27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术,娩出一男活婴。患儿出生后于2020年7月29日出现颜面皮肤黄染、逐渐蔓延到躯干、四肢。

7月30日,患儿入被告新生儿病区就诊,入院诊断为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ABO溶血?、新生儿感染?、面部挤压伤、观颅内出血。7月31日04:32患儿出现抽搐,表现为面部青紫、颈项强直、角弓反张、四肢肌张力增高,4:35患儿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当天6:06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为患儿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医疗行为明显过错,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给原告一家造成巨大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被告市医院辩称

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别是要求承担97%的责任比例没有依据;

2、殷某琼分娩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3、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畸高,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尸检结果

受检者殷某琼之子系新生儿溶血致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原告支出鉴定费16000元。

五、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对殷某琼及殷某琼之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力。x市人民医院对殷某琼之子病情告知不足,未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殷某琼、张某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原告支出鉴定费11500元。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殷某琼为O型血孕产妇,殷某琼之子父亲为A型血,殷某琼之子存在ABO血型不合、新生儿溶血风险,x市人民医院在殷某琼之子出生后关注不够,未及时进行新生儿血型测定及新生儿溶血筛查。其子2020年7月27日出生,x市人民医院在2020年7月30日才进行新生儿溶血筛查。

2、x市人民医院对殷某琼之子新生儿溶血病严重程度认识不足,病情观察不仔细,相关检查不完善,处理不到位。病程中,x市人民医院未对殷某琼之子的血压、肢端循环、血气分析等进行监测。

3、对殷某琼之子病情告知不足,x市人民医院虽然告知患者家属患儿病情及‘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ABO溶血’诊断,但未告知该病的预后等情况。

七、庭审意见

张某楷死亡为自身疾病—新生儿溶血致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所致,故结合鉴定结论及本案实际,本院认定被告承担35%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有对殷某琼之子病情告知不足、未尽到说明义务及取得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医疗服务瑕疵,但并非导致张某楷死亡的原因力。

而本案系侵权之诉,侵权责任的承担须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故原告庭审中表示以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至97%的赔偿责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殷某琼的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赔偿范围的主张与鉴定结论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某楷住院4天不成立,依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本院认定其住院天数为1天,合并殷某琼的住院天数,殷某琼及其子住院天数共为7天;

殷某琼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本院按x省2020年城镇常住居民全年可支配收入计算认定其误工费;原告张某主张的其误工计算标准199111元/年本院予以采纳,但二原告主张为孩子办理丧事的天数15天无依据,本院酌情认定为3天;

殷某琼的住院医疗费中其实际损失支出的仅为3354.18元,余额2400元已经医保报销,在本案中不应再纳入赔偿范围,被告对此抗辩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的损失项目及数额本院按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认定。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原告殷某琼30214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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