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孙某铄系患者孙某的独生子,患者配偶已于患者之前去世,患者无其他法定继承人。2020年4月16日,患者孙某因反复肢体抖动加重至被告门诊就诊,被诊断为颤病(帕金森)伴肺部感染而住院治疗,后于同月30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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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6日,患者因肺炎加重伴呼吸困难至x市第十人民医院急诊治疗,于次日因被诊断为重症肺炎转住院,后于同月25日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患者住院期间被告未重视其肺部感染,未进行积极的诊治和复查,出院时也未予复查,未告知注意事项,延误了治疗时机,以致患者肺部感染病情加重终死亡,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请如前。
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827.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营养费1,625元、护理费4,235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636,880元、丧葬费68,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6,000元、律师费10,000元。上述费用中,鉴定费、律师费要求被告全额赔偿,其他费用要求按照30%的比例赔偿。
四、被告x市中医医院辩称
不认可30%的赔偿比例,仅认可15%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不认可营养费;交通费认可500元;其他均认可。
五、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主体身份、患者就医经过、原告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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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意见
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七、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主要是其肺部感染病情的发展转归所致,同时不排除误吸、呛咳等因素起到进一步加重病情的作用,以及不能排除抗帕金森病药物撤药恶性综合征对病情发展的影响”。
2、x市中医医院抗感染治疗期间停药不规范;
3、出院前未进行血常规、胸部影像学复查,未能客观评估抗感染治疗效果和出院标准;
4、未见关于帕金森病及预防误吸、跌倒等意外风险的宣教和加强照顾护理的出院医嘱,疾病和相关风险告知不到位。
八、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且为轻微原因力,其认可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九、损失计算
1、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损失,本院分述如下:营养费。原告主张患者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并无不妥,本院酌定按照每天30元计算32.5天,为975元。交通费。根据原告医疗费发票体现的就诊经过,被告认可5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2、上述款项,除律师费、鉴定费由被告全额赔偿外,其余部分由被告按照15%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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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铄医疗费6,124.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6.25元、营养费146.25元、护理费635.25元、交通费75元、死亡赔偿金95,532元、丧葬费10,25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鉴定费16,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146415.3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