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能向死者家属提供病历资料,可推定医方具有一定过错

乐正康康 2024-06-07 07:28:39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0日,原告的母亲林某(女,1938年3月28日生,84岁)因身体不适送x县人民医院就医,经急诊诊断为:1.胸闷;2.心力衰竭;3.呼吸困难,并于当日办理了心血管内科一住院手续。2023年1月26日,林某住院期间死亡,医院方《死亡记录》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另查明,林某于1938年3月出生(死亡时年84岁),多年患有冠心病,长期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病发亦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林某死亡后,原告等近亲属曾找医疗科室复制病历资料,被告知病历资料已经移交病案室。

原告又前往病案室,被告知科室移交的病历资料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不完善,病案室没有接收其病历档案。直至开庭当日,仍无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向原告或其近亲属提供了患者病历资料。两被告均为独立法人,x县总医院对x境内包括x县人民医院在内的医院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具备医疗服务资格。

二、患方观点

1、相互推诿,未能及时进行抢救治疗。对于被告2023年1月20日急诊科在办理入院证时,未能“立即抢救”和“及时转诊”。急诊科与重症监护室之间的长久相互推诿近三个小时,严重延误了急救时间,直到原告、患者家属陪护人员向政府投诉后,才办理住院手续。

2、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入院诊断:1)冠心病心功能IV级陈旧性心肌梗死;2)房颤;3)慢支气肿;4)脑梗塞;5)高脉酸血症。死亡诊断:除入院诊断五项外,增加了6)呼吸衰竭;7)高血钾症;8)双侧胸腔积液。这说明在治疗措施中利尿和输液存在问题,存在具体的过失与造成死亡的因果关系。

3、涉嫌故意隐藏或毁灭病历,拒绝及时提供原告依法复制病历。涉嫌毁灭电子病历。

4、没有遵守医疗相关的规范。每天上午医护交接班和查房时,从来没有常规的生命体征监测,例如“体温单”、“护理记录(输液时,患者了尿液量值的记录)”,血压和心率值的测量,“出入液量”等等,特别是患者死亡后15天,仍然不能在病案室复制病历。

5、没有及时封存病历。原告向被告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未能及时受理。

三、两被告辩称

1. x县总医院其因医共体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单位,并没有医疗服务的资格,且本案诉争的患者就诊于x县人民医院,故x县总医院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2.患者林某与x县人民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关系之后,就诊于x县人民医院。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并无过错,对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四、庭审意见

1、林某患病后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至于死因,从原告诉状内容可以看出,x市医学会曾受理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原告质疑被告提供的病历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该鉴定未能完成。

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死者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也未申请对死者死因进行司法鉴定。原告认为医疗机构对林某的死亡存在过失,缺乏证据支持,该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经法庭调查,林某死亡后,原告曾向医疗机构提出要求查阅、复印死者病历资料,但直至开庭当日,原告仍表示医疗机构没有提供,被告x县人民医院亦无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提交。

据此,可以认定x县人民医院存在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范要求在病历资料上签名、将病历移交病案室,以及未向死者家属提供病历资料的事实。可推定x县人民医院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得到本院支持的数额为199105元,结合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决定由x县人民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9910.50元。被告x县总医院与患者没有直接的医疗服务关系,对上述赔偿不承担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判决,被告x县人民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9910.5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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