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侮辱性调岗,员工如何举证?

阿宇说劳动 2024-04-03 02:09:56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企业用工自主权不得滥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符合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没有给劳动者造成明显不利、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或其他违法情形等要求,并应对其调岗的充分合理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第一,调岗是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第三,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第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如果公司未与劳动者充分协商沟通就单方调岗,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不去新岗位报到并未违反劳动纪律,不应认定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旷工,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不得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在劳动仲裁时公司未提供调岗系生产经营需要的相关证据,未就调岗行为的必要性举证,也未对为何调岗作合理解释说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0 阅读:0

阿宇说劳动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